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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这句话是不是对于完工年度计算计税成本后又取得的成本发票(包括原结算计税成本前发生的成本但后取得发票和计算计税成本后发生的成本而取得的发票)要进行追溯调整吗?还是在当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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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这句话是不是对于完工年度计算计税成本后又取得的成本发票(包括原结算计税成本前发生的成本但后取得发票和计算计税成本后发生的成本而取得的发票)要进行追溯调整吗?还是在当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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