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份以来,上海、北京、广州税务局先后公布了11个税收事先裁定案例,本篇对这些案例进行汇总,便于您的查看。
上海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案例土地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
[2025.07.15]
一、申请主体
F公司
二、申请事项
A单位是由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F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上海市某区某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一并划给A单位。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该资产划转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F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F公司与A单位不属于存在直接控制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上述资产划转行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案例
[2025.07.15]
一、申请主体
E公司
二、申请事项
E公司与A公司均由B公司100%控股,为整合公司资源,拟由A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且已报批通过。此次重组不需要支付对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同时满足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条件。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税收事先裁定。三、裁定意见根据E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要求E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8号)。五、裁定日期2025年5月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税率案例
[2025.07.01]
一、申请主体
D公司
二、事项描述
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部分社区提供包括清洁服务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为提升服务品质,拟在其承接物业管理的社区引入智能清洁设备,试点开展智能清洁服务,替代原有人工清洁方式。该服务属于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因涉及业务较复杂,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拟提供的智能清洁服务是否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D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上述智能清洁服务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征税范围,适用6%税率。同时要求D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如后续企业业务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四、裁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破产重整业务税务处理案例
[2024.08.14]
一、申请主体
C公司
二、事项描述
C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已裁定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案。C公司拟以名下不动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纳入重整出资范围的不动产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至今。C公司认为,该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对于C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变更行为,可按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规定,对于C公司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同时要求C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材料。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2〕2号);
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6〕129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7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08.14]
一、申请主体
B公司
二、事项描述
在预期发生的某重组业务中,收购方A公司拟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该项收购业务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50%。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均为100%A公司自身股权,不涉及现金支付,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企业承诺重组业务当事各方采取一致税务处理,且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B公司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B公司认为,该重组业务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B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上述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要求B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遵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如重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相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8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土地使用权收回税务处理案例
[2024.04.30]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拥有某划拨地块,相关取得成本基本为零。近期A公司与某区政府就A公司位于该区的上述地块盘活利用工作达成合作共识。鉴于土地收储业务可能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A公司可取得某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该税收事项可按规定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裁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广州市税务局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2025.04.01]
近期,A企业就预期发生的成员企业之间由于积分互换业务产生的资金往来是否应该开具发票事宜,向广州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A企业拟在其下属成员企业之间按照商定规则试行会员互认、会员积分互换的业务活动,就积分的兑换和使用进行跨企业之间的结算,相关成员企业之间会发生资金往来。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广州税务为B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2025.04.01]
近期,B公司就预期发生的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打包划转事项是否适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向广州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B公司现有某地块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将该地块、在建工程等有关资产、负债及劳动力一并打包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暂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续将会申请办理预售证。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全资子公司后续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符合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B公司需按照正常申报缴纳途径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可作为全资子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全资子公司在后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将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作为扣除项;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契税。
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税率事先裁定案例
[2024.12.27]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拟在北京某区开展智能餐具清洁服务。该服务通过优化清洁环节、运用数字化全流程监控运行等方式,将智能餐具清洁设备布置在餐馆现场,在餐馆现场一次性解决餐具清洗、干燥、消毒等核心清洁工作。A公司鉴于该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更高效、更卫生、成本更低的餐具清洁服务。拟就上述业务能否按照现代服务业6%增值税税率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业务中提供服务的成本占比较高,属于清洁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同时要求A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成本占比,如后续企业业务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
四、裁定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12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上海市税务局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2024.03.29]
近期,A企业就预期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事宜,向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A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交易对价为收购企业自身的股权,不涉及现金支付,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海税务为B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
[2024.03.29]
近期,B企业就预期发生的土地收储情形是否适用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向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B企业被列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地块,性质为划拨土地,根据市规资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市属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纳入区域“城市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和城市更新的示范区”规划,但暂未取得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如B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取得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可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