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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

2020-06-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石政函〔2020〕49号
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民生优先"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进一步深化、简化"空抽屉"(即简易程序)办理模式,对"办证难"项目实行容缺办理。
  (一)容缺办理首次登记
  项目符合质量、消防安全后,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容缺程度,分为A、B、C三种登记证,容缺材料在登记簿附记栏中予以注记。A类证没有土地手续、税费(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缴纳凭证等材料;B类证没有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C类证有质量、消防认定意见及土地手续和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容缺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根据补充材料的情况对注记进行变更,对登记证进行升级。已出具规划现状确认函和质量、消防认定意见的项目,不再提交规划验收材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1.无土地手续项目。提供用地红线图或现状范围图,由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据此对项目用地进行权籍调査,辖区政府对权籍调查结果及权利人进行确认,并出具负责督促项目单位2020年底前补齐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繳纳凭证及税费繳纳凭证或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的承诺后,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土地权源材料,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及登记簿中暂不填写土地用途和起止年限,待项目单位补齐土地手续后为其办理土地信息变更登记。
  出让土地使用权起始时间为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具体到日,下同)以辖区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
  房屋性质按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证或省、市原计划委员会下发的建设计划进行认定,属商品房的按商品房登记。上述资料对房屋性质无明确规定或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辖区政府核实销售情况,出具房屋性质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宅项目,按单位自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对已批建的政策性住房,项目単位存在超指标建设且无法补办建设指标的,由项目单位明确批建的政策性住房的具体楼栋(房)号,并由辖区政府予以确认;超出指标建设的楼栋(房)号部分按自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早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对早期由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按当时政策现在无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辖区政府核实情况并出具说明后,直接按划拨城镇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房屋现状与土地用途不致的项目。在自有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已有直接为群众办理房产登记处理意见的,辖区政府出具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在2020年底前按处理意见落实到位的承诺后,不再履行土地用途变更程序,依据已有的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起始时间为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以辖区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在自有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项目,辖区政府出具项目无法整改的证明及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在2020年底前足额缴纳还原历史地价政府收益的承诺后,不再履行土地用途变更程序,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按原土地用途据实记载登记,待项目单位提交土地用途变更申请材料及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足额缴纳政府收益凭证后,办理土地信息的变更登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起始时间为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以辖区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
  在自有非商服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项目,已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足额缴纳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政府收益的,不再履行土地用途变更程序,依据土地用途变更申请材料和已足额缴纳政府收益凭证,直接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为商服用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起始时间为项目开工时间,项目开工时间以辖区政府出具的证明为准。待项目取得规划、施工、竣工备案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4.配套商业、地下车库的登记。对于列入解遗"办证难"合账的项目,在城镇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上建设的配套商业(沿街商业、底商、楼间商业、小区独栋配套商业等)和地下车库,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或规划现状确认函、质量和消防认定意见,按简易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
  5.部分楼栋占压相邻土地的项目。项目个别楼栋跨地界建设,占压了相邻单位土地或道路、绿化等公建地,经辖区政府评估确实不能拆除的,除公建地外,项目单位需与被占土地方达成协议,辖区政府出具确实不能拆除证明和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承诺后,可将跨地界楼栋"落宗"到项目单位自有宗地范国内,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与被占土地方达成的协议,由项目単位出具说明和完善土地手续的承诺,辖区政府出具确实不能拆除证明和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完善土地手续并负责解决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可将跨地界楼栋"落宗"到项目单位自有宗地范国内,办理不动产登记。
  6.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项目。项目占用原企事业单位用地,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辖区政府负责督促权利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经沟通协调无法落实的,由辖区政府出具负责解决因注销登记、补办现有项目土地手续引起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办理土地收回(购)手续,土地收回决定书或收储合同不再作为办理注销登记收取的申请材料,确实不能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7.登记主体问题。辖区政府调取相关信息,证明项目单位有法定承继主体的,由法定承继主体申请登记;证明项目单位无承继主体或无履责能力的,辖区政府出具书面证明,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代办人代为申请,并登记至代办人名下,代如人只承担登记义务,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
  8.保障性住房的登记。配建的保障房,按项目单位提供的《配建合同》及市保障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单》,直接登记在政府指定的单位名下。保障房变更为商品房或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的,不再办理房屋性质规划变更手续,由保障房管理部门出具《配建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单》,接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在项目单位名下。
  9.不能按时提交补齐税费凭证的项目。项目单位确实不能补齐土地出让价款繳纳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的,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繳纳凭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容缺办理转移登记
  1.转移登记的办理。完成首次登记后,买卖双方提交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回迁安置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后,办理转移登记。
  2.城中村项目拆迁户的登记。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石政办函[2009]68号)文件出台之前启动拆迁的项目,辖区政府负责出具项目及拆迁安置户书面认定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3.划拔土地上的非政策性住房出售给个人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存量房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4.代办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由代办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凭加盖代办单位公章的原销售合同或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售房明细办理转移登记。
  5.拆迁人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转移登记。市地产集团、市储备中心、市城投集团等单位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项目开发建设由其他企业实施,项目首次登记在开发建设企业名下,导致拆迁人与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凭拆迁安置协议和由拆迁人、被折迁人、不动产首次登记叔利人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办理转移登记。
  6.单位已取得住宅(含配套商业)《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相关信息房产的转移登记。住宅及配套商业部分的转让均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く石家庄市划拨士地上房屋分套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9]49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7.土地用途变更期间的转移登记。非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在未完成士地用途变更登记为住宅用地前,办理转移登记时土地信息仍按原土地用途据实记载。
  8.容缺土地材料期间的转移登记。个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小证)后再办理转移登记时,项目尚未补齐土地材料前上市交易的,参照划拨土地上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完善土地手续后,不再退还个人房屋交易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对于列入解遗"办证难"范围内,危陋房、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回迁房,辖区政府对所属房屋性质、套数出具确认函后,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仍按2020年以前的标准执行,即权利人按房屋建筑面积11.2元/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简化手续办理
  按照"简化程序、完善手续"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放到最宽、把办理门槛降到最低,确保项目单位2020年底前补齐土地、税费等手续。
  (一)简化土地手续
  1.关于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问题。企事业单位土地未收储的,不再签订土地收回(购)协议,注销原产权登记后办理土地供地手续。已签订土地收回(购)协议的,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不能按协议交付土地,已签订的协议不再履行,注销原产权登记后办理土地供地手续。
  2.关于划拨供地问题。对于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文件确定需划拨供地的项目,根据已有的城改办回迁认定文件(石政办函〔2009〕68号文件出台之前的城中村改造回迁项目,由辖区政府出具回迁认定意见)、经济适用房审批文件和发改批准、核准、备案等审批文件和原规划许可证或最新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条件(说明),辖区政府出具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3.关于出让供地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已入住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合同单独编号,并注明为解遗项目),不再通过自然资源部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上报土地出让合同,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受让方依约履行合同。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后,即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4.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也占用集体土地的,因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暂时无法办理,致使整体项目无法办理手续,如项目可以分割,可将项目内国有土地部分按政策先行办理手续。
  5.项目单位有法定承继主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仍由法定承继主体办理土地手续。由代办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
  6.项目单位可与市地产集团协商使用临时周转资金。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在市、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下签署多方协议。区政府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区级部分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市级分享上地收入确定
  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没有基准地价的年份,按1993年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当年有相应的基准地价,但项目没在基准地价划定范围内的,按照最相邻的区位基准地价确定该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基准地价40%计算的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高于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分别按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确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开工的棚户区、旧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参照2013年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确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标准为二环内80万元/亩、二环外60万元/亩、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标准为二环内100万元/亩、二环外80万元/亩;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工的,标准为二环内130万元/亩、二环外110万元/亩。
  利用企事业单位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按下列方式确定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预缴政府收益时为非坑槽类项目的,按二环外400万元/亩、二环内500万元/亩的40%确定;已预缴全部或部分政府收益时为坑槽类项目和已基本完成建设未预缴政府收益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列出项目清单)按二环外400万元/亩、二环内500万元/亩上浮30%后的40%确定。
  对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14号)文件未包含的非棚户区、非旧城、非城中村改造,利用非企事业单位土地的项目,2015年以前已按政府预缴政府收益的,已预缴政府收益标准即为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完成土地出让后进行核算,已预缴政府收益多退少补。未预缴或未全缴政府收益的项目,土地出让后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按二环外440万元/亩、二环内550万元/亩上浮30%后的40%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以市政府批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确定的起始价作为出让底价。
  土地出让金的市级分享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区级国库,由辖区政府统筹用于兑现收储成本等,解决项目遗留问题。
  (三)土壤污染调查
  对于原工业用地涉及土壤污染调査的项目,辖区政府向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项目情況和开工时间证明,可按照以下情形办理:2012年11月26日前开工的项目,可不开展士壤污染情況调查;2012年11月26日之后开工,且不属于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備存、使用的企业,可不开展土壤污染状況凋査。上述情況之外的以及2019年1月1日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用途交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士壤污染情况调査。
  对于应当开展土壤污染情况调查,但已入住且不具备土壤污染情况调查条件的,可以参照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辖区政府应同时提供项目情况证明。
  (四)简化规划手续
  1.实行容缺控规动态维护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现状情况组织编制控规动态维护方案,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特殊项目或情形报市规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向市本级人大备案。容缺控规动态维护程序不再履行技术论证、上报请示、专家评议、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已按现状进行规划确认容缺登记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集中落实,不再履行控规动态维护程序。涉及专项规划调整的,先在专项规划中落实,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占压城市总规或控规确定的绿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确实无法拆除的,辖区政府出具确实不可拆除证明,同时对占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的,出具异地补充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追缴绿地、市政设施用地代征土地补偿款的承诺;对占压道路用地的,出具追缴道路地代征土地补尝款、将来道路建设时负责拆除的承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现状情况核定公建配套和相关规划指标,出具现状范围图、现状建设情说明和容缺清单,不再办理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履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程序。异地补充的绿地、市政设施用地,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地块,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占压城市总规或控规确定的绿地、市政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士地补偿款,参照超容补繳土地价款标准"二环内550万元/亩,二环外440万元/亩"标准缴纳。项目已经确定过用地范围、规划方案、后因规划调整占压道路的,不再补充相关用地或缴纳土地补偿款,同时按已经确定过用地范围或规划方案的用地范围核算超容积率补偿土地面积。
  占压城市总规绿地等强制内容处于坑槽状态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或项目主管单位采取异地实物安置购房户或货币补偿、匹配土地等方式解决。
  3.已建成或在建项目按现状情况核定公建配套和相关规划指标,先出具现状范国图和现状建设情况说明,分别代替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不再办理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期履行容缺控规动态维护程序。
  4.未按照审批建设、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性质的项目,按照实际建设、销售情况确定土地用途及相关指标。对已入住或主体封顶的超容积率建设历史遗留项目,未确定过容积率的,接照居住3.0、商业6.0核算超容。
  5.提出超规定容积率建设的项目,辖区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亏损的,评估报告经辖区政府审核通过并提出申请,可按照"零利润"标准,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党组会研究通过(特殊情形报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经评估居住用地容积率提高后高于2.9的按不大于2.9控制,低于2.9的按评估指标确定。采取配地方式的,匹配地块容积率控制为2.5,容积率达不到2.5按居住容积率不大于2.5控制。土地分期出让的,出让建成部分接现状认定。
  6.涉及缴纳平衡容积率土地补偿款、配套设施建设费、违章处罚等费用的,辖区政府出具不可拆除并负责追缴土地补偿款、配套设施建设费、违章处罚等费用的承诺后,可办理现状范围图、现状建设情况说明、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现状确认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7.用土地平衡容积率项目。超容建设项目可以用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平衡容积率,经辖区政府评估认定亏损的项目,也可以提供等面积非建设项目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等性质土地。提供土地的,辖区政府出具负责落实补地承诺后,可先行办理现状范围图和现状确认说明。如提供的土地面积不足以完全平衡容积率的,折减后剩余的超容建筑面积可通过缴纳超容积率补偿款落实。
  8.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主要核定用地面积、容积率、公建配套指标,其余如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风貌、间距、退距、停车位、四邻间距等指标,根据建设现状和建设条件据实核算,辖区政府出具负责解决由上述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不再进行刚性审查,可办理规划手续。纳入解遗、烂尾楼范围的项目,不再进行公示,经专家会评审后不再提交规委会审议。
  9.超机场净空项目的处理。已取得机场净空批文的项目,机场净空高度以批准的高度为标准,未取得机场净空批文的项目,机场净空高度以辖区政府委托测绘机枃按国家相关规范出具的机场净空高度为标准。超出机场净空高度建设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政,并出具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未超出机场净空高度楼层进行现状确认。辖区政府督促建设单位设置航空障碍标志。
  10.对于列入解遗"办证难"的项目,不以土地手续为前置条件办理规划现状确认。无土地手续的项目,由辖区政府出具规划确认函的申报项目单位和占用国有土地的说明,并出具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完善项目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含罚款)的书面承诺后,依据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或现状范围图、现状建设情况说明,按现状办理规划确认,据实记载。
  11.对于列入解遗"办证难"的项目,已按现状出具规划现状确认函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手续。按房屋测绘结果出具确认函的"办证难"项目,超容面积和保障房面积计算时,阳合按房屋测绘阳台面积的一半计算。
  12.对于列入解遗"入住难"和"烂尾楼"项目,不再以供地手续为前置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需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完善土地手续。对尚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明确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负责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及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含罚款)承诺后,依据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或现状范围图、现状建设情况说明,为辖区政府明确的申报单位办理规划现状确认函或规划审批手续对已有住宅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超容积率建设等与原规划条件不符的项目,依据重新出具的规划条件或现状建设情况说明,相关费用缴纳到位或辖区政府出具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含罚款)的承诺后,不再履行土地手续变更程序,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对实用地内产权已注销且无纠纷的原有建筑物未拆除的项目,可在收取拆除保证金、辖区政府出具负责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拆除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信访等问题的承诺后办理项目土地、规划手续。拆除保证金可参照超容补缴土地价款"二环内550万元/亩,二环外44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
  (五)容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证难"项目,可不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入住难"及烂尾楼"项目,尚未取得士地手续的,辖区政府出具产权单位说明替代土地手续,同时提交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现状确认函)、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和安全建设办结手续、施工现场情况承诺书、辖区政府和项目单位出具年底前补齐容缺资料和缴纳相关税费的承诺后,办理项目施工手续。容缺资料是指用地批准手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合格书、城建费缴纳凭证等。
  (六)关于竣工验收问题
  按照2019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列入台账的历史遗留项目已入住的,开发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等方式,各部门在验收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或意见。经辖区政府确认项目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并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意见,其他作为监管事项",第五条"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单位仍要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政策对项目(含已办不动产登记项目)进行监管,并确保各单项验收环节监管到位,应收取的相关税费及罚款等全部收缴到位"的规定执行。
  关于工程档案验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研究并出具房地产专项整治和解遗项目档案验收清单,项目单位按照清单提供档案资料。因历史原因项目单位的部分档案资料确实无法珎补或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和解遗政策有其他替代资料的,由项目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归档。
  (七)城建费的确定
  1.1995年之前城建费缴至市住建局拆迁改造办公室的项目,持有施工许可证的视为已缴费,财政部门可予以办理完费证明等手续。
  2.政府项目涉及代政府修路未返修建费、民心河占其土地、涉军等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贡献,且有会议纪要和减免政策明确减免其城建费的项目,可按当时政策及会议纪要减免相关费用。
  3.项目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缴纳规划证内全部面积城建费的,由辖区政府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承诺,可于2020年底前分期(最多分三期)缴納城建费,市财政部门分期出具完费证明。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石政办函(2009)68号)文件出合之前的城中村改造回迁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回迁认定函,办理城中村回迁项目城建费免缴手续。
  5.建设单位有其它项目欠缴城建费的,可先缴纳解遗项目城建费。
  (八)情況复杂项目的解决
  对于情況特别复杂、难以解决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
  三、其他事项
  1.2007年及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审意见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推迟建设,超出政策时限的,辖区政府出具书面证明后,市住建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办理销售手续。
  2.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问题。2010年6月1日之前建成并已入住的住宅项目,由辖区政府出具2010年6月1日前已建成并入住证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他列入市房地产专项整治或解遗范国,现已建成,未办理保障房配建手续,无法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项目接按下列方式处理:对部分拆迁时间较早、无法认定旧城改造项目,地块尚未出让的,凭原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参照旧城政造政策办理保障房免配建手续; 地块已出让的,执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时的配建政策。
  对房源已销售、确实无法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核实后,出具确已销售证明,并提出申请,由市住建部门委托评估机对项目住宅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后,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缴纳标准为评估结果低于《2015年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办法补充规定》(市整治办发[2015]1号)标准(一环内7820元/m2、一环外二环内6800元/m2、二环外5780元/m2),按市整治办发[2015]1号文规定执行;评估结果高于市整治办发[2015]1号文规定标准,按评估均价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保障房中的廉租住房部分按全额繳纳,公租住房部分按扣除1500元/m2建安成本后的差额缴纳。
  对已签订配建合同私自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对外销售、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由辖区政府核实后,提供项目情况说明并出具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繳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的承诺后,由市住建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受理时点对该项目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缴纳保障房易地配建金,违约款项按配建合同约定履行。
  3.对于未建设完成的项目,装配式和被动式住房配建、充电桩、海绵城市、公厕、党建用房等公建配建配套,接项目开工时的政策执行;对于未建设完成的住宅项目,未签订保障房配建合同的,按现行保障房配建政策执行。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职尽责
  房地产解遗工作涉及面广,既是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辖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探索创新,主动加强工作衔接。遇到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要坚决取消;有规定的要集体研究,进一步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对工作中主动作为、担当担责、表现突出的,给予肯定和表彰。不能按时补齐手续的,要坚决做到"两个不放过",即对违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放过、对职能都门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不放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回应社会关切。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辖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工作开展,综合采取行政、司法等措施促进问题整改。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及时整改到位。
  1.辖区政府的责任。充分履行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工作开展。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逐项目制定"三个清单",即容缺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各项税费并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完善相关手续,补齐容缺材料,落实承诺。对于不积极缴纳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稽核审计。对项目单位对外投资和共他债权积极追索,对造法项目未销售房源及房屋销售应收账款等组织变现,有四方协议或者抵押协议的,要尽快执行协议。所有追回资金全部在辖区政府设专门账户,对追回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项目追回资金不足以繳纳所有欠缴税费的,由辖区政府按照民生优先的原则统一协调使用。对进入司法程序的项目,辖区政府要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2.职能部门的责任。充分履行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部门责任,依据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及解遗(专项整治)政策,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尽快办理项目手续,及时核算相关税费、作出处罚,依法催缴税费及罚款,并将本部门办理项目手续过程中容缺事项,逐项目抄送辖区政府。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各职能部门启动资金催缴程序。法定期限届满,项目单位未缴纳相关资金的,有强制执法权的征缴义务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收缴,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约定申请仲裁。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告辖区政府。
  3.项目单位的责任。项目单位要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承诺,积极筹措资金足额缴纳税费,按照规定时限办理项目手续,补足容缺材料。"办证难"项目要加快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小证),"入住难""烂尾楼"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让群众尽快入住。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
  对不积极配合办理手续、不按时补齐容缺手续、不履行资金缴纳义务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手段。辖区政府要组织市场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项目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特别是要查清项目单位财务情况,核实项目单位有无债权、未售房产等其他资产,有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形,是否存在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或逃避繳税;核实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核实项目销售及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以及对项目可能存在的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转移、隐匿财产的,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对于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无能力办理手续,以及经营不善、项目长期停滞、信访问题较大的项目,辖区政府经过综合评估后可以进行重整盘活,依法没收建筑物和非法所得后,通过招拍挂形式公开出售后办理有关手续,或者由辖区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强化司法手段。各级政法专班要全面依法配合资金追缴和责任追究工作。政法专班负责组织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依法介入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联动配合、有效衔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人民法院对各职能部门提起的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及时立案,依法速审速判速执,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査控有关资产,凡是专项整治和解遗项目执行回款,统一纳入法院执行专户,统一调度、统一执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介入辖区政府组织的资金追缴、评估审计及全面稽查工作,对有犯罪嫌疑的个人或企业早发现、早立案。市司法局将本次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中的资金追偿案件纳入公益法律服务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全面支持资金追缴工作。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针对解决房地产遗留题项目具体情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期限和措施。
  3.纳入信用体系。市信用办牵头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针对解决房地产遗留工作研究制定以信用承诺为主要措施的信用监管措施,依提"容缺清单"逐事项制定标准化信用承诺书,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将其信用承诺违约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相关部门依据信用承诺中明确的惩戒措施,对其在土地招拍挂、新増项目审批、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实施惩戒,同时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采集承诺违约信息,对承诺违约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
  市人大、市纪委监委对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全程跟踪监督、问效问责,确保"三个清单"(容缺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按时落实。对于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对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无意出现失误和错误的,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强化正向激励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石办字[2019]46号)实行容错纠错,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的列入房地产整治项目、2017年及2019年房地产开发遗留项目、烂尾楼项目。
  2.本意见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办理手续政策(转移登记除外)有效期至2020年底,政策不再延期。2021年起所有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3.政策文件中的惩戒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4.本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城区可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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