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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

2015-07-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建〔2015〕70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关于盘活地方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结余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结余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文收回结余的财政资金并相应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对于非国库集中支付的结余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将结余的财政资金上交同级国库。
  三、收回的财政资金,按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的有关规定科目反映。
  四、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结余的财政资金30%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配套工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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