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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会员在线咨询 QQ: 505562045
标题: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问题
留言内容:

杨老师:您好!我市两户企业06年占用草原从事风力发电,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该两户企业占用土地后未申报缴纳税款。在我局20108月清税时发现未申报纳税。对该两户企业进行补缴耕地占用税,而用的是未调整前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今年省审计来我市检查时发现该两笔税款,依据《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吉地税发200941号文件规定应用新的税额征税。因此要求我局对该两户企业补缴税款(124.7万元)。杨老师,我们应用哪一个税额来进行征收管理。还有其中一户已在2010年补办占地手续。另一户什么也没有。而没有手续的企业说我占地时的税额就是两元,我就按两元交税(虽然没有按规定申报)我们不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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