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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9-11-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为民服务解难题”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对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改革的方法、创新的思维、有力的举措、担当的精神,有效解决群众“办证难、入住(回迁)难、征收(拆迁难)”(以下简称“三难”)等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号)精神,针对我市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历史遗留项目整治越来越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土地手续问题
  (一)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问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采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出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关于石政发[2017]14号文件未包含的非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利用非企事业单位土地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符合省市文件规定纳入解遗范围的非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利用非企事业单位土地建设的历史遗留项目,因开工早、售价低,长期无法办理手续,购房群众反映强烈,信访问题突出,且已出台政策未包括此类问题。如对此类项目按历史地价进行出让,不符合现行土地出让政策;如按现在地价进行出让,因近年来地价大幅上涨,项目难以处理。未解决群众入住难、办证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此类项目依现行土地出让政策进行出让,按以下标准确定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分享部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余部分由辖区政府给付项目单位,用于该地块的项目建设等。
  1.2015年以前已按政策预缴政府固定收益的,已预缴政府固定收益标准即为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标准。在完成土地出让后,对市级分享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算,已预缴政府固定收益多退少补。未全部预缴政府固定收益的,未缴纳部分按第二款执行。
  2.未预缴政府固定收益的项目,辖区政府核实项目违法开工时间、开工地块等情况,并出具证明后,土地出让后的市级分享土地收入标准,按二环外440万元/亩、二环内550万元/亩标准上浮30%后的40%确定。
  对按上述规定处理的项目,依据石政发[2017]14号文件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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