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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原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在框架阶段停工。后期土地性质由商业变更为了住宅,并且补交了土地变性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本也由商业用地换成了住宅用地。请问,土增清算时,土地成本能否在住宅开发项目中列支成本?原商业建设阶段的建设成本,是否只能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推到重建,如果不推倒,可以作为继续开发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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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原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项目开发建设在框架阶段停工。后期土地性质由商业变更为了住宅,并且补交了土地变性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本也由商业用地换成了住宅用地。请问,土增清算时,土地成本能否在住宅开发项目中列支成本?原商业建设阶段的建设成本,是否只能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推到重建,如果不推倒,可以作为继续开发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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