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净地,但是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50套回迁安置房,该50套回迁房由政府付款。该回迁房屋是否可以视为保障性住房不预交土地增值税,同时享受财税〔2013〕101号免交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优惠?上述回迁房如果合同注明用于棚户区居民回迁安置,是否可享受上述优惠?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净地,但是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50套回迁安置房,该50套回迁房由政府付款。该回迁房屋是否可以视为保障性住房不预交土地增值税,同时享受财税〔2013〕101号免交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优惠?上述回迁房如果合同注明用于棚户区居民回迁安置,是否可享受上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