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间有一笔应收账款,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现在保理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对象为甲)做保理融资,但想由乙并且乙也同意承担保理融资成本。即保理公司与甲签订保理合同,但是保理公司将融资利息发票开给乙。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
甲乙之间有一笔应收账款,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现在保理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对象为甲)做保理融资,但想由乙并且乙也同意承担保理融资成本。即保理公司与甲签订保理合同,但是保理公司将融资利息发票开给乙。请问可以这样操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