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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会员在线咨询 QQ:
标题: 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资金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内容:

 我公司属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我公司集团资金管理模式为资金池模式,即:资金统一上划集团,项目子公司根据集团母公司指令,与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发生资金往来。资金往来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均未计息,属于无偿往来款行为。现向上级税务局领导咨询: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所得税收入的确定,其中利息收入并不包含集团内公司间往来款无偿资金使用行为。是否无需做纳税调整,此类无偿资金往来行为是否不产生所得税。2、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公司在2019年之前产生的无偿往来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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