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7号文规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若合并或分立前,将房地产公司变性为非房地产公司,并且合并或分立后,也为非房地产公司,合并或分立完成后,非房地产公司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可享受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8]57号文规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若合并或分立前,将房地产公司变性为非房地产公司,并且合并或分立后,也为非房地产公司,合并或分立完成后,非房地产公司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可享受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