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开发产品由于还没有交楼,增值税处于预缴状态,暂无房地产销售额,只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万元左右,现代服务占销售额100%。那2019年是否可以适用2019年39号公告的“加计抵减政策”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开发产品由于还没有交楼,增值税处于预缴状态,暂无房地产销售额,只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1万元左右,现代服务占销售额100%。那2019年是否可以适用2019年39号公告的“加计抵减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