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我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存在征收增值税风险,目前我们的想法是将我公司与关联公司登记在同一个集团内公司,根据财税[2019]20号文,2019.2.1-2020.12.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公司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行?有无其它规避方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全面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我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存在征收增值税风险,目前我们的想法是将我公司与关联公司登记在同一个集团内公司,根据财税[2019]20号文,2019.2.1-2020.12.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公司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行?有无其它规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