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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14 栏目:增值税
财税〔2003〕11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62号
),
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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