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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1-16 栏目:增值税
国税函〔2002〕1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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