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6-02-16   栏目:增值税

财税字〔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法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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