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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4-04-27 栏目:增值税
财税字〔1994〕2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199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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