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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3-12-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3〕132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行为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下属的广深分公司、惠深分公司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企业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下属广深分公司、惠深分公司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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