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法规》的通知

1992-1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农税字〔199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法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法规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法规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法规: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法规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法规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法规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