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部在前八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3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第九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381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58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223件。现将这381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