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9   栏目: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2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条款废止。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限额并不是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而是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条款废止】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佣金的 10 个税务稽查案例
  佣金一直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的高发区,下面是关于佣金的常见税务风险:
  一、如实(缺票)入账,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文号:市税一稽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广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15,274.20
  处罚日期:2025-08-18
  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2023年支付观光车运营佣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0,548.40元,其中2021年应代扣代缴107,196.40元、2022年应代扣代缴14,403.20元、2023年应代扣代缴108,948.8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1-2023年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投资收益、其他应交款明细账复印件、2021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2021年-2023年增值税纳税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
  3、记录2021年-2023年支付观光车运营佣金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
  4、《税务事项通知书》(北市税一稽通〔2025〕98号)及送达回证;
  5、你公司提供的《陈述意见》。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0,548.4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115,274.2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二、佣金支出超出扣除限额部分未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
  文号:*税稽罚﹝2022﹞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平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795,076.72
  处罚日期:2022-04-13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与6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向你单位相关在售项目推荐客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经查实,你单位与6家房屋中介公司发生的佣金支出存在税前超额扣除的情况,2019-2020年佣金支出税前超额扣除共计10033262.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90153.43元。上述你单位将佣金支出在税前超额扣除导致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590153.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平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结果:处以偷税款1590153.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5,076.7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
  三、虚开发票是“筹划”佣金的常见手段,为了“降低”违法成本,还会聪明的选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号:*税稽罚﹝2025﹞3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内蒙古**医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00,000.00
  处罚日期:2025-12-11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咨询、推广业务的情况下与药品销售企业签订虚假的营销推广合同,并开具了咨询、推广、会议等信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来套取药品销售企业返还销售药品的佣金、返利,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0份,金额867,004.34元,税额10,259.66元,价税合计877,264元,此虚假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开具发票明细表。
  (2)虚开发票相关的账簿、凭证复印件。
  (3)涉案人员师国华、刘启明及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
  (4)你公司的银行流水明细。
  违法行为类型:你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咨询、推广业务的情况下与药品销售企业签订虚假的营销推广合同,并开具了咨询、推广、会议等信息服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来套取药品销售企业返还销售药品的佣金、返利,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0份,金额867,004.34元,税额10,259.66元,价税合计877,264元,此虚假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4项“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此判定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4项“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四、虚开通常伴随着偷税,税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文号:*税一稽罚〔2025〕34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472,303.58
  处罚日期:2025-11-25
  违法事实:
  问题一:
  你单位在2022年-2024年期间通过大连市澎源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魏敏从沈阳 天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睿腾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晟泰世盛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诺希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40,694.67元,税额合计 278,290.33元,价税合计2,418,985元。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业务流方面:据实际控制人金春梅陈述,你单位日常经营中的佣金缺少发票列支,于是你单位通过大连市澎源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魏敏介绍,联系到沈阳天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睿腾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晟泰世盛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诺希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与上述四家单位没有实际业务,取得发票的目的仅为了列支成本并抵扣进项。
  2.资金流方面:你单位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述费用,共计支付2,418,985.00元,开票方扣除2.5-3个点左右的票点费后,资金最终回流至崔寿贤、崔顺今、段亚婷、金春梅、李哲元、刘颖、沈尧、万亮等人账户。具体付款及回流明细如下:
  略……
  你单位公对公支付至沈阳的四家公司,沈阳公司扣点后将剩余资金先回流到魏敏、部晓艳、马燕的个人私户,然后再回到崔寿贤、崔顺今、段亚婷、金春梅 、李哲元、刘颖、沈尧、万亮等人银行卡,具体为崔寿贤共194000元(2022年11月 94000元,2 024年4月100000元);崔顺今2022年10月53000元;段亚婷共947322元(2023年3月644322元,202 3年8月303000元);金春梅2022年10月 87903元;李哲元2022年10月51286元;刘颖2022年10月8 4500元;沈尧共150000元(2024年4月50000元,2024年5月100000元);万亮共550000元(2024 年4月10000元,2024年5月450000元),你单位通过上述方式向崔寿贤、崔顺今、段亚婷、金春 梅、李哲元、刘颖、沈尧、万亮支付佣金,相关人员均非你单位员工,你单位向其支付的佣金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票流方面:你单位已取得了沈阳天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睿腾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晟泰世盛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诺希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40,694.67元,税额合计278,290.33元,价税合计2,418 ,985元。 根据金税三期和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状态查询以及你单位提供的电 子账套截图显示,你单位取得20份发票中,发票代码为2100222130,发票号码为2757824—2757 827、2757848—2757854的11份发票于2022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22,110.84元;发票代码 为2100222130,发票号码为5432783—5432785的3份发票于2023年4月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4,85 8.41元;发票代码为21002100113,发票号码为247135—247137的3份发票于2023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6,713.28元;发票号码为24212000000005914029、24212000000005914065、2421 2000000005924329的3份数电发票于2024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合计94,607.8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多计2022年12月进项税额122110.84元,2023年4月进项税额34858.41元,2023年5月进项税额26713.28元,2024年1月进项税额94607.8元。根据企业负责人陈述上述发票对应的电子设备是采取预计净残值5%、三年期限、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的。结合2022-2023年电子账套及申报表,2022年税前扣除8432.19元,2023年税前扣除392015.07元,由于2024年账薄不全,对2024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应付账款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管理费用明细 账》、《销售费用明细账》、《累计折旧明细账》截图打印件;
  3.《2024-06-13 00010号记 账凭证》、《2023-04-12 00007号记账凭证》、《2022-11-14 00035号记账凭证》、《2022 -12-13 00016号记账凭证》、《2023-01-11 00014号记账凭证》、《2023-01-11 00029号记 账凭证》、《2023-06-14 00010号记账凭证》、《2023-05-17 00011号记账凭证》、《2023 -09-07 00003号记账凭证》、《2024-02-19 00006号记账凭证》截图打印件;
  4.《2022年12 月、2023年1月、5月、6月、12月、2024年2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制件;
  5.《2022 年-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制件;
  6.资金回流表;
  7.《讯问笔录(金春梅)》,附被询问人金春梅居民身份证复制件;
  8.《询问笔录(金春梅)》,附被询问人金春梅居民身份证复制件。
  其中,证据1证明:你单位名称大连奥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嘉天。证据2至4证明:你单位2022年-2024年将上述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证据5证明: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证据6至8证明:你单位实际控制人为金春梅,你单位与沈阳天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睿腾达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晟泰世盛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诺希科技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
  问题二:
  你单位通过上述方式向崔寿贤、崔顺今、段亚 婷、金春梅、李哲元、刘颖、沈尧、万亮支付佣金,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崔寿贤共1940 00元,2022年11月 94000元,2024年4月100000元;崔顺今2022年10月53000元;段亚婷共947322 元,2023年3月644322元,2023年8月303000元;金春梅 2022年10月 87903元;李哲元2022年10 月51286元;刘颖2022年10月84500元;沈尧共150000元,2024年4月50000元,2024年5月 10000 0元;万亮共550000元,2024年4月 10000元,2024年5月450000元。),应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 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的行为定性为偷税。鉴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 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 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你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 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你单位已经全额补扣补缴上述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 .5倍的罚款
  你单位无法提供2022年至2024年账簿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在检查过程中,检查 人员于2025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税一稽限改〔2025〕4号), 内容是:“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 十条,限你单位2025年7月11日前改正。”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改正,你单位负责人在笔录中明确表示账簿资料已经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 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序号9“(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五、应支付佣金方要求,转换佣金为其他服务费,协助对方“解决”超限额佣金不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文号:*税稽罚﹝2022﹞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成都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5-31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你公司向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融中军)开具营销推广费发票2149份,金额203,670,215.17元。 经查,你公司向环融中军结算的推广费,均是以你公司实际代理成销的“环球融创未来城”项目房源销售额的11%计算,其实质仍是佣金。向环融中军结算佣金后,你公司将收取的同一房源16%销售佣金拆分成5%、11%,分别开具“经纪代理服务费”、“广告服务-营销推广费”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六、转化佣金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利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江西旺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灵活用工人员违规转换收入性质造成其少缴税款案件
  时间:2025-11-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江西旺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灵活用工人员违规转换收入性质造成其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江西旺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违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纳税等操作,帮助网络灵活用工平台就业人员在平台所在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违规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造成23名灵活就业人员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220.80万元。2025年9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江西旺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110.40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列入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案件涉及的少缴税款人员已由相关地区税务部门另案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税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七、半真半假,拆分一部分份收入取得虚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二罚[2025]47号
  案件名称:江苏****制药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销售部员工29人于2021-2023年将本应从你单位取得的宣传推广奖励,通过转换个人收入性质的方式,从湖州值宁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东台赢钰技术推广工作室、南京保维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取得收入,你单位承认该收入是支付给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也知道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导致少计个人所得29455869.72元,拆分了应由你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具体为2021年2689373.18元,2022年2877838.66元,2023年2390004.15元,合计7957215.9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江苏***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481792322***C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78608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5-06-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八、隐匿佣金收入,手段平平无奇,但却最为常见
  文书:*税一稽罚〔2025〕2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33,166.39 
  处罚日期 2025-06-12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与房地产项目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目前共已销售66套房源,共实现不含税佣金收入12,294,253.47元。针对上述佣金收入,你单位已申报2,615,018.68元,未申报9,679,234.79元,其中2023年未申报4,206,535.65元,2024年未申报5,472,699.14元。同时,部分对外发生的渠道佣金未列入公司成本费用。
  综上,你单位本次检查应补缴税费共计226,010.33元,其中共应补缴增值税91,225.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92.89元,教育费附加1,493.6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95.76元,企业所得税127,525.86元,滞纳金1,576.96元。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对应补缴的增值税91,225.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92.89元、企业所得税127,525.86元处以0.6倍罚款,共计133,166.39元。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6条“裁量基准:……(二)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九、海外佣金未扣缴未扣缴增值税
  文号:冀邢税稽罚﹝2025﹞1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7,250.08
  处罚日期:2025-08-06
  违法事实:支付国外个人销售佣金未代扣代缴增值税1.你单位2023年6月9日支付国外个人LOUYUKUN销售佣金285047.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22836.04元(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00美元对人民币709.65元)。该笔支付的这笔佣金应代扣未代扣增值税114500.15元。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7250.0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外国人也得入乡随俗?
  文号:常税稽二罚﹝2025﹞7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常州普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50,000.00
  处罚日期:2025-09-05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主要业务为生产并出口口罩,2021-2022年有英国人Steve Masters为你单位介绍海外订单,你单位支付其佣金,由于Steve Masters是外国人无法提供发票,他找到国内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手续费,取得了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开具的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04,发票号码:24290884、02370598- 02370600,金额合计 380000.00元,品名为现代服务网络推广费。
  上述发票于2025年5月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9日,你单位5次支付款项至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金额共计380000元。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于2022年5月5日分两次转账给你单位财务负责人顾某珍,共计49900元,顾某珍收到款项后于2022年5月6日转账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裴某49900元;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9日转账给武进高新区鼎科金属制品经营部(实际控制人为裴某)共计330082元,武进高新区鼎科金属制品经营部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转账给顾某珍,顾某珍收到款项后随即全部转账给裴俊。真实佣金通过香港银行账户支付给英国人Steve Masters。
  上述发票于收到当期入账,并于2022年5月结转成本380000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结转的金额未调增202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与英国人Steve Masters有真实业务往来,你单位与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你单位知道发票是萍乡市广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因你单位与英国人Steve Masters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你单位表示放弃换开发票,愿意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违法行为类型:常州普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50000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件
规定
角度
民法典
中介合同-报酬
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佣金地位合法
(居间合同)
上述报酬,我们可以称之为佣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间人-佣金
第7条: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要求明示且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间人-佣金
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佣金不同于贿赂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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