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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05-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保险业手续费佣金支出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金融界保险频道3月12日讯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提交了一份《关于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的建议》的提案,周燕芳表示,从2018年三季度税负情况看,财产险公司佣金手续费费率持续走高,对公司经营数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利润总额的54.41%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寿险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为2666.72亿,占当年度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17.1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1114.89亿元,行业税负加重。对此,周燕芳建议允许合理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周燕芳表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金融业将继续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而推进高质量发展。其中,保险行业将坚持“保险业姓保”,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长期风险保障的需求,大力发展长期期缴业务和风险保障型业务。目前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政策,与保险业务经营规律,特别是长期险特性不符,建议予以调整,允许保险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一、手续费、佣金支出限额扣除不符合行业经营规律
  根据税法规定(财税〔2009〕29 号),人身保险企业支付的营销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财产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限额为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从实际经营情况看,按限额扣除与保险业务经营的规律不相符,且对企业影响较大,导致企业纳税调整过高,增加了税负,特别是对重点发展长期期缴业务和风险保障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利。
  1、手续费、佣金是保险公司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为传统营销方式,即依靠代理人代理进行保单销售,在收取保费的同时向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佣金,上述支出依照《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等规定,直接与营销保费收入挂钩,主要受营销业务的险种结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因素影响。因此手续费、佣金支出是获取保费收入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也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收取的所有保费收入相配比。
  2、保险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深化,客户、渠道、成本结构发生变化
  对于保险行业特别是产险而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个人风险保障意识逐步增强,车险、意外险、家财险、信用险、责任险等险种个人客户数量及对应分散性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成为保险公司必争之地。但个人客户多而散,且保险产品高度同质化,保险公司单纯依靠自建渠道不足以取得竞争优势,需借助个人代理、机构代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中介渠道,为客户在承保、理赔等方面提供良好差异化服务体验,增强客户粘性和忠诚度。除此之外,由于代理中介在保险交易和服务中起到的良好桥梁作用,还带动法人客户越来越多的通过经纪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在这种市场展业形态下,代理渠道保费结构占比和手续费率不可避免出现同时上升,带动了财险公司整体手续费率走高。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2015年开始,保监对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保费费率高低与风险状况精确匹配,低风险车主费率优惠,高风险车主费率上涨,这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促使车主谨慎驾驶,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促进保险公司赔付率下降。赔付成本下降,保险公司有了成本空间投放费用用于提高客户服务,其中包括对提供优质增值服务中介渠道的投入。在我国车均保费下降以及车险保费规模占比高达八成的情况下,车险手续费率上升进而推高财险公司整体手续费率成为市场竞争的必然体现。
  从行业数据看,财产险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季度末佣金手续费支出分别为1355.96亿元、1814.55亿元、1786.42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比例分别为14.54%、17.21%、20.28%。从税负情况看,佣金手续费费率持续走高,对公司经营数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财产险全行业2018年三季度末佣金手续费纳税调整占利润总额29.41%,不考虑其他因素,利润总额的54.41%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3、坚持保险姓保、回归保险本源决定了寿险新保期缴业务比重增高
  对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而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保险业姓保、回归保险保障本源,因此将资源向更能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功能的长险期缴业务倾斜成为近年来行业发展的必然。同时,这就引致首年新保保费收入、2-3年的续期保费收入占当年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持续提高。从寿险保单的全保险期间看,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定价标准在保费收入的10%以内,但时间分布不均衡,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趋势。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监发〔2011〕36号),在一般情况下首年佣金占当年保费的比例在20-40%之间,2-3年的佣金占当年保费比例在10-25%之间,自第4年起至缴费期结束(有10年、20年甚至更长期限)将不再支付佣金。与之相对应的是,趸交业务特别是趸交理财类保险产品则不会存在前期佣金率较高的问题。寿险新保期缴业务占比提升,使对应的手续费、佣金占保费收入的比例也较高。
  经统计,人身险行业2015年、2016、2017年度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分别为1491亿元、2386亿元、3158.19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比例分别为12.68%、14.43%、15.85%(业务结构良好的大中型寿险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占比更高)。2015年、2016年、2017年寿险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金额巨大,分别调增455.9亿元、854亿元、1166.03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的佣金手续费支出为2666.72亿元,占当年度保费收入减去退保金的17.1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1114.89亿元,行业税负不断加重。
  二、手续费、佣金支出限额扣除将导致重复征税
  以营销员为例,因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取得佣金等代理收入,需按照税法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联系上下游整体来看,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营销员获取的佣金收入却需缴纳所得税,导致整个所得税链条的断裂、税基虚增,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相似,工资薪金可据实全额税前列支,手续费、佣金却有着严苛的扣除条件,这也导致了税制不公平。
  三、将退保金作为保费收入的扣减项并不合理
  1、退保金是公司无法避免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寿险公司开办的大部分险种所收取保费中的现金价值是可以退回的,此时企业就需向客户支付退保金,这在行业内被称为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法避免。此外,客户缴纳的保费分解为退还给客户的现金价值和保险公司收取的营业费用等,后者构成了公司的营业收入,因此退保金属于企业无法避免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2、与退保金对应的手续费、佣金无法收回。从支出时间上来看,佣金支出在前,退保在后,企业无法在事先控制。发生退保时也无法向代理人员(机构)收回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
  3、退保金作为扣减项与权责发生制相矛盾。退保金所对应的保险业务收入大部分均归属于以前年度,将当年度的保费收入扣减应归属于以前年度业务发生退保金作为计算依据,也不合理。此外,保险公司的退保类似于工商企业的退货,工商企业退货时并没有要求核减已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此保险公司退保也不应该调整对应的佣金。
  四、建议允许合理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周燕芳表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时,建议不要将退保金作为保费收入的扣减项。当然,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建议财税部门能够出台政策,允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保险公司合理、必要的经营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1、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有严格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经过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销售保单的佣金手续费属于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开支,企业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可税前列支也符合税法的基本原理。近年来,监管机构也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检查力度,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深化和治理保险行业违规套取费用乱想落实的落地,已形成完善的、成熟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行业佣金手续费也已具备据实扣除的客观条件。
  2、从国际上看,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于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均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3、从保单的全保险期间看,手续费佣金的定价费用是在保费收入的10%内,但时间分布不均衡,更多地在1-3年内。如按平准的方法核定佣金手续费的税前列支额度,成长型的保险公司反而税负过重,这对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极为不利。
  4、曾经人力成本有税前列支额度限制,但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目前也可以全额列支。营销员作为与险企签订代理协议的个人(不得多头代理),其代理的保险产品将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同时企业也需依照《保险法》对其进行管控,职能及管理模式类似于公司员工,支付的佣金也应比照工资薪金更为合理。
  周燕芳指出,现如今,在减费、降税作为税制改革主旋律的背景下,特别是“营改增”后,佣金手续费作为保险公司成本也可取得专票进行抵扣。因此,改革所得税的佣金手续费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保险公司的合理成本可全额税前抵扣,符合国家财税的改革方向,是水到渠成的时候。同时,该政策的调整可以鼓励和引导行业回归风险保障本质,推动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发展监管导向要求的产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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