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城建〔2017〕11号
邢台市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快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以改革创新方式推动工作开展,根据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片改造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字〔2012〕9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区各类棚户区改造,在确保每年完成省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96.54平方公里内各类棚户区改造,有序启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邢台提供坚强保障。
二、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加快建成区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大区片、旧片区、零星棚户区、城中村统 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属地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城市改造升级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 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优先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1.大区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具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潜力较大、引导老城区向新城区发展的链接部位,基础设施薄弱、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由城市主要道路围合、用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区域。大区片开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二级开发分离,属地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对历史形成的城市沿街疤痕、经济效益不能平衡的项目,按照“项目捆绑、异地平衡、疏解空间”的要求,由属地政府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大区片改造统筹解决。
2.建成区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成区城中村改造,严格按照旧村占地规模实施。
3.旧区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原则上应为1985年以前建筑占60%以上的区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旧区片改造,实行土地一级开发利润承诺制。旧区片内非住宅用地占比超过60%的,要根据属地政府意见,统筹零星棚户区一并实施,并优先拆迁旧区片内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统筹拆迁的零星棚户区。
4.零星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未列入城中村、旧区片改造范围的以居住建筑为主占地20亩以下的区片。由属地政府结合大片区改造实施,实行异地就近安置和货币安置。
(二)稳妥推进建成区外棚户区改造。城市总规调整后,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边缘的城中村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实施,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安置房建设范围,鼓励多村集中安置。腾退土地由政府收回,储备出让。改造方式原则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开发区范围的城中村,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三)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要严格按照《邢台市2018-2020 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实施,每年7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属地政府提出计划草案报市住房保障、规划部门会审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相关部门要依据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提前介入的要求,对列入下一年度棚改计划的项目,要在本年度完成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预审工作,属地政府负责统筹安排项目拆迁工作,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完成土地收储出让和各项建设手续审批工作。
三、严格规划控制
(四)控制建设容量。实行容积率上限管理,城市建成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城市建成区外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2,城市设计覆盖区域结合城市设计确定。
(五)提高绿化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低于30%。小区景观建设应根据邢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选择多种类型植物相结合,并逐步提高乔木数量,原则上住区林荫面积不宜小于住区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改造区域内临城市主、次干道、 河道规划为块状或不小于30米宽带状公共绿地的,如属地政府申请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绿地拆迁安置补偿与建设,不超过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用地10%的绿地面积可参与指标平衡。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六)到路到边规划。改造区域新建住宅小区与同一街区内保留建筑、住宅小区及单位大院进行统筹规划考虑,打破封闭,做到地面标高协调、道路交通连接、服务设施共享、景观设计统一。
(七)合理确定日照。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1小时。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特殊情况,导致不满足以上对外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属地政府向规划部门出具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信访、法律等问题的承诺后,由规划部门予以审批。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由属地政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影响户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处(30户)。超过20处(30户),由属地政府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执行。
(八)限制底商规模。原则上城市主次干道不设条状底商,如遇商业回迁、村民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设置底商的,需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并设置辅路或远离绿线。
(九)规范车位配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不应低于1个/户。销售时,配建车位应作为住宅组成部分一并销售,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统筹教育设施。中小学用地按照总规、控规控制,不再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配建,其用地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用地范围,但项目单位需将学校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拆迁成本纳入棚户区改造土地的收储成本。中小学的建设由属地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十一)本意见印发前已取得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但已过期,且未向规划部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本意见执行。
四、土地收储和供应
(十二)确保用地供应。原则上棚改供地采用出让方式。属地政府在用地出让前,将安置房规模、标准、价格、位置等内容, 函告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土地招拍挂前,确定的规划条件应写入土地出让文件,确保安置房用地得到落实。
(十三)用好土地支持政策。
1.建成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结合村庄建成区范围及用地规模,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项目规划用地包括三个部分:
(1)村庄建成区中可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部分;
(2)因规划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占用村庄建成区而等量置换的用地;
(3)因到路到边要求,纳入整体规划的整合用地。如项目用地因建筑高度控制等原因影响建设规模的,由属地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整合用地规模。村庄建成区由属地政府负责界定,规划用地范围由规划部门负责划定。
安置住房用地、公益用地优先拆迁。村庄建成区用地范围以及项目的置换用地、整合用地均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地拆迁整理,拆迁整理费用纳入拆迁成本。其中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设施占用拆迁改造用地应首先完成拆迁整理并无偿交予属地政府,否则商业开发用地不履行收储出让程序。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制定供地计划,公开出让,且安置房用地应首先供地。
整合用地区别政策。整合地块超过50亩的,由规划部门商属地政府按规则地块出具规划条件,单独挂牌,整合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和规费后剩余收益),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分配。属地政府负责将50亩以上整合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照区财政认定的土地收储成本提取规费后,7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收储成本及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缴入区级国库。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自行掌握,不在比例分配范围内;邢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整合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邢东新区管委会。
整合地块少于50亩的,应严格控制土地收储成本,整合地块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按整合地块占项目规划用地的比例,结合规划指标和周边土地挂牌价格在土地整体挂牌时统筹考虑,整合土地出让收益归区财政。区财政按规定计提的相关规费,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土地收储出让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邢政字〔2015〕21号)规定执行。
每年12月,市财政对区财政从土地出让中取得的收益及收益安排的城建支出进行测算,如土地出让收益有盈余,盈余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城建重点项目建设。
2.旧区片改造项目拆迁完毕土地出让后,属地政府按土地整理成本上浮20%向土地整理单位支付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出让收益由属地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建设。
3.零星棚户区改造。一律由属地政府结合大区片及非住宅比例较高的旧区片改造实施,腾退土地结合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和规划意见,用于“城市双修”,完善城市功能。
(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储成本认定、回迁房建设费用核算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遗留项目的处理意见》(政字〔2014〕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土地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费、垃圾清运费、围挡等费用一并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五、责任分工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房管、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审批、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政府和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督导。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和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县(区)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
(十六)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市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问题现场办公,疑难问题随时解决。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四区一县”政府全程参与规划设计、用地收储、土地竞拍等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保持业务联络,搞好工作链接,畅通绿色通道,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提供有力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属地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对原审批的但正在启动的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