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有销项税额产生是否是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必要条件?
2019年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从上述规定来看,公司有销项税额产生是否是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