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 2017 年有一建筑工程完工,我们是建设方。当年我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的包工头,也取得了发票并入账。但后来发生了包工头携工程款跑路,施工的农民工并未拿到工钱。后来经法院裁定在我公司在向包工头追偿成功前,将工程款直接给农民工再付一次。我公司得到法院裁定书后只能做了:借记“营业外支出——工程重复款”贷记“银行存款”。现在的问题是我能凭裁定书入账做税前扣除吗?还有如果入账是入到那一年?账务上怎么处理为好?
我公司 2017 年有一建筑工程完工,我们是建设方。当年我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的包工头,也取得了发票并入账。但后来发生了包工头携工程款跑路,施工的农民工并未拿到工钱。后来经法院裁定在我公司在向包工头追偿成功前,将工程款直接给农民工再付一次。我公司得到法院裁定书后只能做了:借记“营业外支出——工程重复款”贷记“银行存款”。现在的问题是我能凭裁定书入账做税前扣除吗?还有如果入账是入到那一年?账务上怎么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