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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3-11-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2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产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其他政策问题
  (一)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可依法不征收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本文规定外,不再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三、四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83号)第一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字〔2009〕8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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