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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9-1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9〕18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据各地反映,在税收征管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问题不够明确,造成各地政策执行不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予以统一。为此,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如何理解执行问题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字〔2009〕88号)对房地产税收已经作了明确,这两个文件都要严格执行。对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返乡农民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
  返乡农民工在广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4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税收优惠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随营业税免征的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第一项规定,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它是以营业税作为计税依据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因此,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在免征营业税期间,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免征,免税期满后,地方教育附加应随营业税一并恢复征收。下岗职工申请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可随同营业税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关于法院判决交易行为不成立,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如何处理问题
  由于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合同无效,纳税人转让行为被依法撤销,其缴纳的税款应如数退还给纳税人。
  五、关于酒店租用他人的房产进行经营,少缴的房产税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酒店租用他人的房产进行经营,酒店不是法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宜对其进行定性为偷税。少缴的房产税,应向产权所有人追缴。
  六、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件名称变化能否申请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的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09年1月起开始使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继续发放。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一年以上失业保险金且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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