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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2-09-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黔人社通〔2022〕134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缓缴政策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
  (二)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三)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准确宣传解读政策
  各地要加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宣传方案,切实将政策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要进一步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缓缴政策,以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政务多媒体、社保和税务办事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电话通知、短信推送、上门走访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上门宣传,切实做好“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宣传服务,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应知尽知”。各地应及时推出典型案例,总结工作成效,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准确掌握工作进展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工作落实台账,精准掌握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密切跟踪本地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进展,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助企纾困作用,帮助企业渡过因疫情等阶段性因素造成的暂时性困难。为有效推动工作落实,从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每月末最后1日为时间节点,通过信息系统提取全省实施缓缴政策的相关数据,适时掌握全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进展慢的地区加大跟踪指导力度,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出台黔人社通〔2022〕134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加大助企纾困稳岗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政策扩大到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企业(单位)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可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进一步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实施范围
  答: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下简称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二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三是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缓缴期限
  答:一是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二是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三是全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年底。
  四、关于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时间
  答: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五、关于有企业反映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很好,但到期一次性还款压力大,反而会增加企业负担
  答:根据黔人社通〔2022〕134号文件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要求一次性还款。
  六、关于企业申请缓缴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2022年1月至申请缓缴前出现亏损并作出亏损说明;参保单位承诺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缓缴的费款。2022年以来新成立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条件,自企业成立之月起计算。
  七、关于判断困难行业的依据
  答:困难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企业具体所属行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对于参保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困难行业,但经营范围包括困难行业业务的,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关于判断企业类型的依据
  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关于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
  答:一是按照自愿原则,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行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新参保登记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划型、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二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实填写《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表》,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三是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通过“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出缓缴申请。四是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再次申请缓缴。
  十、关于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答: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纳至社保费征收机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费款。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缓缴期间不会影响职工个人退休、待遇申领和关系转移等业务办理。
  十一、参保单位如何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应先申请才能办理缓缴,可通过两种渠道申请办理缓缴:
  1.线上申请。参保单位可登录“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在“征缴受理类”下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模块提交申请表,办理缓缴。
  2.线下申请。参保单位可到参保地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或社保窗口)提交申请表,办理缓缴。
  十二、关于个人身份参保能否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三、关于企业(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其他政策兑现
  答: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打消企业(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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