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9〕14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本法规第一条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结合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规定,市局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及缴税期限,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条款废止]
二、按现行征管体制,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三、纳税人按规定时间申报和缴纳契税后,又陆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按政策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上述规定的申报及缴税期限,继续在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及缴税事宜。
四、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9〕3号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由各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集中办理纳税申报,具体缴税期限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此前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及缴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