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09〕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90日后的次月前15日内。
二、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税期限。
三、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地税函[2009]14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