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案例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17%-100×17%×10%=15.3(万元),同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可以考虑的纳税筹划方式为将企业分设为A、B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分设后:
A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
减轻税负额=15.3-1.8-1.2=12.3(万元)
筹划结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一些业务增值税率高于税负平衡点,其他业务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可以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分类安排。增值税高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一般纳税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