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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选择的筹划

2006-04-2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38.25元(即250x17%-250x 17%X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若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售额(含税)分别为150万元和142.5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4%的征收率,这种情况下,两个单位只需缴纳增值税11.25万元[即292.5÷(1 +4%)x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万元(即38.25-11.25)。

  这里应当指出,对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有时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定额征收的方法。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这些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确实存在定额不足的普遍现象。一些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常常利用这一点进行"合理"避税,这是不可取的。

  [例]X市某私营保健品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全国若干省市均设有销售网点,通过这些销售网点将保健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批发、零售给个体工商户,这些销售点大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税收往往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该保健品生产企业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这些销售网点,将高额的利润转移至各个销售网点。这样,生产企业既逃避了增值税,又逃避了企业所得税。

  对这类企业,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关联企业购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重新定价,同时应掌握销售网点的购货渠道通过外调或函证的方法,掌握其进货金额,依法查补税款,并加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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