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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型企业合作提价比租赁有利

2006-04-2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A公司为熟料生产企业(熟料是生产水泥的原料),B公司为石灰石开采和水泥生产企业,二者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生产熟料的主要原材料石灰石由B公司供应,B公司生产的水泥主要原材料———熟料由A公司提供。二公司为紧密互补型企业。
  A公司召开董事会后,希望与B公司合作,由A公司生产销售水泥,此议题得到B公司同意。他们计划一是由A公司租赁B公司水泥车间,租赁费300万元/年;二是通过提高B公司石灰石价格弥补资产折旧,年提高价格为339万元。
  笔者在对该方案进行测算分析后,给出如下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法:租赁。租赁行为是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内容。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
  第二种方法:价格弥补。该行为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国家从199551日起,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即石灰石销售适用低税率13%.在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的成本和B公司的收入及应缴税金情况为:A公司的租赁成本=300万元;B公司的租赁收益=300300×5%=285万元;B公司应缴营业税=300×5%=15万元。
  在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的成本和B公司的收入及应缴税金情况为:A公司的成本=300万元;A公司的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300×13%=39万元;B公司的收入=300万元;A公司的支付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3%=39万元。
  第一种合作方式是A公司付现成本为300万元,营业成本是300万元。与第二种合作方式相比付现成本是339万元,营业成本是300万元。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多支付进项税39万元,营业成本没有增加。表面上看,A公司似乎多纳了增值税,但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销项税金必定大于进项税金,最终的应缴增值税同样会扣减进项,并不增加税负。
  而B公司第一种方式产生的收益是285万元,增加营业税为15万元。第二种方式产生的收益是300万元,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是39万元。同样,增值税向A公司收取,未增加B公司税负。第二种方式,B公司得到300万元的全额收益,B公司得到最大的实惠。
  为此,笔者建议采取第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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