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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算纳税平衡点再定身份

2006-03-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如何事先进行判定;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纳税筹划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一般来说,如何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三种。
    增值率判别法(不含税)
  在适用增值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假设下面的销售额和购进项目金额均不含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6%
  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6%
  解得增值率=6%÷17%×100%=35.29%。
  因此,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税率高于35.29%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不含税)
  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纳税筹划中难以操作,可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为:
  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假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销售额×17%×(1-X)=销售额×6%
  解得纳税比重平衡点如下:X=64.71%
  这也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其销售额的比重为64.7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檀额的比量小于64.71%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有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对此利用同样步骤,我们也可算出来纳税相同的比重点。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期限相同),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X/Y=61%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占同期含税销量额的比量小于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转换,而一般纳税人也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合法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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