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班车运输收入可按简易办法计税
发布时间:2013-06-13   栏目:增值税筹划实务

  某客运公司位于“营改增”试点地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为方便城郊居民出行,该公司开通了一条远郊班车路线。班车按固定线路行驶,每天早上6点开班,晚上8点收班,中间每间隔30分钟发车一趟,沿途共设有13个固定站点供旅客上下车。客运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咨询,提供班车运输取得的收入能否按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客运公司为企业提供班车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假设客运公司当月取得的班车运输收入为48000元,则按照简易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8000÷(1+3%)×3%=1398.06(元)。       
  应当注意,财税〔2011〕111号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客运公司若选择按简易方式缴税,则从确定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缴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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