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发布时间:2013-05-10   栏目:增值税筹划实务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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