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包括: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平销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有出现。而目前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文件的出台,对抑制商业平销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平销返利的范围定得过大;二是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一概当作不含税价,没有考虑含税价的情形。该文件从2004年7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经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
相应地,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显然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作含税价进行了换算,显得更加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行为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平销行为,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在乎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购进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
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人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合理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放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对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专门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
诚信财务服务中心2002年5月27日受托对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账务核查时发现:
爱利司(厦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6日销售给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阳电器1000台。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售价每台2680元,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外销价每台2600元。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系一般纳税人。
博尔达(荆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将新购置的一辆小轿车捐赠给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款1.7万元。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账好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17000
[政策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7 000÷5=23 400元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为: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23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510
资本公积 19 890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续4年会计处理同此。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率15%。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所得税清算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账务处理都正确,则略。
[要求解答]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财税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乎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分析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
计算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由于被得鲍尔(宜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率,因此,计算冲减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应将117 000元按17%的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进项税转出。
同时,对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应作相应转出。另外,还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原购进KR电器成本,由于是跨年度,故可将这部分本应调减原KR电器成本的金额,直接调增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分析]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计算过程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117 000÷(1+17%)×17%+17 000=34 000(元)
应补城建税=34 000×7%=2 380(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34 000×3%=1 02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 000÷(1+17%)-(2380+1 020)=100 000-3 400=96 600(元)
应补提企业所得税=96 600×15%=14 490(元)
[会计处理]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调账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7 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4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4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8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4 49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38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 02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 890
贷:利润分配--分配利润 34 890
(补缴税款分录略)
[特别提示]
查尔斯(青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获赠的固定资产本身进项税额就是不能抵扣的。
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稽查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平销业务,即生产企业以等于或高于商业经销售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等于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生产企业返还给商业企业的利润一般按其销量确定,商业企业购物越多则返点越高。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商业企业会尽可能地采取各种促销措施以扩大销售,对生产企业而言则可节省促销费用,因此,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采取这种促销方式。
虽说增值税是一根"链条",从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总量看,平销方式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可能会造成不同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非正常转移,且极易被用作偷逃税的工具,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从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但《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中对平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因而,实务中各企业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较为混乱。为此,本文试对生产企业以现金和实物返还给商业企业的两种主要平销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行纳税稽查谈一些看法。
一、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
兹以某空调生产企业销售100万元空调(不含税价)给批发商,月末返还现金2万元为例。
1.生产企业会计处理。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一般是如下处理的:①销售实现时与正常销售没有区别,即:借:银行存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②支付现金返利时,有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营业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情况,显而易见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因为《企业会计制度》已取消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而"营业费用"则是核算企业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核算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记入该科目更不妥。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应是:借: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贷:银行存款2万元。
这里应注意的是,平销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由于生产企业的平销较为隐蔽,在对现金返利销售进行纳税稽查时,可通过比较企业商品售价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差来发现。重点稽查企业支付现金返利时是否存在以商业折扣、折让的名义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项税额的情况。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根据业务性质分析,大多数平销返利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故作为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较为恰当。上例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2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在实务中,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的会计处理不一。有计入收入的,也有冲减费用的。虽说并不影响会计利润,对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没有影响,但应稽查有没有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以防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还应稽查有没有以"其他应付款"的名义长期挂账、不冲减进项税而偷逃增值税、不冲减营业成本而偷逃应纳所得税额的行为。
同时,应仔细检查银行日记账,对供货方经常转来的款项进行分析,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通过比较进销价格来发现是否有平销业务。另外,应告诫企业返利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要采取现金返利方式,以避免商业企业收取现金而不入账。
二、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
假设上例中的空调生产企业月末给予实物返利,商品生产成本1.5万元,售价2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1.生产企业会计处理。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同上。但实务中,以商品支付返利时的会计处理并不一样,有计入费用的,也有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这样的处理如前所述显然偷逃了增值税。对这笔业务应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1.79万元;
贷:库存商品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9万元。
具体操作时有的企业不按视同销售增加销项税额,而将其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按0.22万元(1.5÷1.17×0.17)计算,两者相差0.05万元,显然是投机取巧。在实务中,还有的企业发出商品返利时不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做确认销项税额处理,而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纳税稽核时应检查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有非正常减少,是否有发出的商品未入账,或以其他名义不做销售处理的偷逃税款情况。
2.商业企业会计处理。收到实物返利时,分两种情况处理:①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1.1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9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②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2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1.7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9万元。
在纳税稽核时,应首先检查企业是否有平销业务,返利是否存在,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对于较难发现的实物返利不入账问题,可通过实地盘点、询问纳税人,甚至向供货方函证或外调取证以获得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