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02-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2012年2月23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该文件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相关政策,减少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