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条款修改]
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条款废止]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条款修改]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条款修改]
“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就公告相关内容,结合现行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第一、增值税纳税原理及抵扣情形的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增值额在增值税中体现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的界定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八条对于允许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对于不得抵扣增值税凭证的界定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限及存在问题
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整个工商税制改革时正式建立,公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94年以来,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时间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前提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为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增值税当期应抵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执行以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这一阶段,重点强调了以货物和资金的到位为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对于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到位和货物不到位的问题融入了增值税的纳税环节的计算中,从而使一部分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付款的纳税人的增值额加大而多缴了增值税,产生了企业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
第二阶段从2003年到2009年。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此阶段,解决了第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对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界定为“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和“并到税务机关认证”两个条件,充分体现了“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但由于有些企业从业务部门到财务部门的流程时间较长,常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过期认证儿无法抵扣的问题,造成了企业增值税虚增而多缴税金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10年开始至今。执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在此阶段,尽管认证抵扣的时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却依然保持着“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对于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而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没有解决。
此次下发的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对此,我们应该理解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单纯的“以票控税”的管理思路,调整为对于真实交易行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可以抵扣的政策,并为此制定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第三、50号公告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政策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客观原因的界定,公告明确有以下6个方面: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6项客观原因分析,50号公告的规定考虑了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司法、行政机关的问题,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以及办税人员擅自离职的问题。笔者理解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意思是,只要是真实性业务,基本上能够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50号公告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遗留问题时限及执行时间的规定。公告明确,解决遗留问题时限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从解决遗留问题的时间上看,该文件考虑了征管法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的追溯期为五年的相关规定。
第四、申请逾期抵扣注意税务机关的权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等内容,50号公告在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了专门的规定。
《办法》对于纳税人的原因应报送如下资料要求: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对于税务机关的原因需要报送相关资料要求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对税务机关审核的要求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50号公告同时明确了税务总局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执行“50号公告”的四点特别提示
50号公告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会制定相关的审核措施,广大纳税人10月份开始可以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抵扣的问题进行清理,按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项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抓住时机,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尽快解决遗留问题,在清理准备资料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未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公告第一项第三款例举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包括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票。企业在梳理凭证信息时,对于逾期的电子信息需要取得销货方的报税信息,否则在无法确认销货方已经纳税的情形下购货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
2、企业应充分运用和掌握公告第二项的6个客观原因,特别是对于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和办税人员擅自离职的规定,政策初衷是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权益,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政策,文件的核心只要是真实性业务,基本上能够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企业在准备相关资料时要注意真实性和手续的完备,如办税员擅自离职应有充分的人证。
3、税务机关这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最终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应该是考虑了金税稽核比对系统需要由总局开放,对于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由总局通知省税务机关,各省市税务机关也会制定相关的工作程序。
4、税务机关对于解决完毕的遗留问题仍保留了事后检查权的权利,主要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只要是真是业务应该不存在风险。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和50号:出台背景
本月最具震撼力的税收政策非这二位莫属。我国从2003年开始推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曾一度将增税专票抵扣时间规定为90天,在纳税人呐喊声中,2010年延长为180天。但业务千姿百态、流程婀娜多姿,实践中非主观故意的逾期抵扣层出不穷,只因情非我愿的迟到几天,便要付出巨额的进项代价,总会令企业心怀不甘。大量合理的抵扣诉求与180天冰冷无情规定的碰撞,亟待总局出台明确的政策给予规范。但明确则意味着刚性,刚性则意味着弹性空间的萎缩,由此相伴的则是权力者财路的堵塞。此外,逾期发票抵扣一直未能阳光化也有总局对税收征管的考虑,实践中大量滞留票一直是稽查局稽查重要线索,进项和销项的配比也是重要的评估指标。所以,尽管逾期发票特批抵扣的闸门已经撬动多时,但迟迟不见总局出台政策,让纳税人站在同一个抵扣平台上。今年6月,审计署出台对税总的审计意见并公之于众,于是高达17.29亿元的特批逾期抵扣被曝晒于众目睽睽之下。如今政府公信力本就纤弱得令人怜爱,17.29个亿的天文数字给了纳税人太多对特批背后故事的遐想空间。应该说,审计意见虽非两文件出台的全部原因,至少为两文件诞生的催产剂。
49号公告明确废止了逾期发票不得抵扣的规定,50号公告则具体规定了因几种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笔者建议纳税人咨询主管国税,了解相关办理程序,并按50号公告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以便逾期发票抵扣权利能顺利落地。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经税务总局核准可抵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2号),我国从2000年1月26日起开始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明确2011年 10月1日起,将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并明确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此次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就是为了明确该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公告明确,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6类: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因上述6类情形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该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的手续及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