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01-14   栏目:增值税

  国税函〔2005〕3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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