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6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失效】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条款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条款失效】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条款失效】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条款失效】(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条款失效】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条款失效】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条款废止】(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条款废止】(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图书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综上规定,印刷厂购买纸张印刷正版图书,可以按销售图书按9%计算缴纳增值税。印刷厂其他印刷服务仍然按照加工劳务税目和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对《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简要解读 一块温暖、带刺、有洞的大补丁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简要解读
首先对标题作个解释,同时也就描述了自己看后的感受:
1、是块补丁。对该文在增值税税政体系中的地位,尽管粗看下,令人不禁想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类比,但细看反刍,多是对原政策(包括财税字[2003]16号)在实际执行中衍生问题的明确,在理念上并未给我们提供多少革命性的变化或冲击。总体概言,仅是补原有政策漏洞的补丁而已。
2、补丁很大但有洞。或许是自感沉默得太久,或许是在征税人、纳税人“千万次的问”后的烦躁和寻求解脱,复合税制下的大税种增值税,在05年片言短语的几个寥寥发文后,终于在年底开金口,长长地作了一个年终总结或述职报告,以一块大大的红布来辞旧迎新。但或许是赶制过于匆忙,这大大的补洞用红布,缝上后就会发现自身却有不小的新洞,针脚也稍显粗陋,若无权威解读或补充文件的后续明确,个别缝合处其客观效果虽不能说“治丝益棼”,也只是洞口缩小或位移而已。
3、补丁是温暖的、带刺的。文件中很多处显示出“抽象”征税者体察纳税人实际境况,欲从实际出发合情理合规定地务实解决税收问题的人文情怀,较之于95年时铁面无情一刀切的政策理念,确实是体现“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好文件,在这比常年气温偏低的严寒冬季,带给纳税人的应是丝丝温暖温情的感觉。但柔情法网,税收毕竟是国家聚财和宏观调控的工具,有人从文件规定中所获的感觉,则就未必会是温暖的了。温暖了谁,又刺伤了谁,只有被温暖被刺伤的人最知道。
不再风花雪月式的闲语,开始我们简要的、老实的解读:
一、运输发票抵扣
1、铁路货票
铁路货物运输中多存在:有的纳税人自身运输量少,无法以本公司名义向铁路局单独申请车皮计划,故多被铁路局归并至一集合户名下;或因自身货物需尽快发送,而借用他公司已申请但尚未使用的车皮计划,等情形(其详尽原因已超出笔者的知识掌控范围,只能简要述其可能大意),而此时就会导致取得的铁路货票上有两个公司名称,如:
实例1:我公司一税务顾问客户,由山西购入煤炭,取得的铁路货票上为“山东晋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转客户公司名称”,税务局不予抵扣,理由是收货人名称不是、至少第一收货人名称并不是我司该客户。客户每年支出大额此项货物运输费用,相应进项税额的损失自然相当大。
客户此项运输业务是真实的,票据形式上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小瑕疵,但其产生根源在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实际运作超出了既有税收规定的政策认知范围,而非纳税人自身操作不当所致,税务机关此项认定未免过于困守于税收规定之内,死卡文件,对实际经济生活和纳税人的利益损失缺乏感知和体谅,其税收认定是武断的不合理,有违运输费用抵扣政策初衷的。但尽管我们如此认为,却无法在技术层面上对客户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且,作为曾经的税务稽查人,我们也体谅基层税政执行人员的苦衷:教条主义死卡文件的税务执法,尽管多与实际经济生活脱节,伤及无辜,但对执法者自身是安全的,而人性主义的税务执法,却未免会招致外部对自身业务素质乃至政治素质的不利猜测。
如此,问题就还原为一句俗话:解铃还需系铃人,税政产生的问题还须抽象行政行为的政策制订者,还好,尽管姗姗来迟,但毕竟一个明确实用的政策规定出台了: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衍生的问题是:
(1)本规定何时执行?(实际文件整体上均存在此执行时间问题)。文件本身并未明文规定执行日期,而在此情形下,确定规范性文件执行日期的一般原则是,除非有特别规定,对原政策规定的解释应与原政策规定的执行日期相同,而新创立的政策规定则以其发文之日为执行日。此项规定执行日期若采前法,则又会衍生出第二个问题:
(2)纳税人原未获抵扣的铁路货票是否允许补充抵扣?当然因运输发票受其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的时限限制,即使可适用“追溯调整法”,所获利益也毕竟有个期间限制了。
2、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自出台以来,均只限定于货物的“购进”或“销售”环节,《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2)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细则》第12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依此规定的字面意义理解和执行,则纳税人发生的厂内二次倒运原材料等非“购进/销售”环节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这不但与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初衷相矛盾,且特定情形下也会导致极不合理的结果产生,使纳税人税收利益损失很大。
实例1、我司一客户,水泥生产企业,在甲地设一熟料分厂,采掘石灰石资源并加工为熟料,在沿海乙地设粉磨分厂,对通过铁路运输由甲地运至的熟料经粉磨加工为水泥后,主要装船出口,公司总部设于甲地,甲乙两分厂采统一核算统一于甲地纳税。因二地相隔较运且熟料运输量大,每年发生的此项运输费用在七千万元以上,并依所获铁路货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我司进行税务审计后,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的政策风险予以了揭示。(现在政策风险已去,我终于可以对该客户情形作一详细描述,不用再春秋笔法了。)
实例2、一啤酒生产厂,麦芽投入生产前须先委托麦芽加工厂加工,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下核算的送货和收回的运输费用,均取得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发票,但税务稽查中认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实例3、某铁矿石采掘企业,采掘过程中的废渣和岩石须由采矿场运输至废矿场,此项劳务委托外部运输单位承担,每年支付运输费用1000多万元,取得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尽管微言大义,但此类非“购进/销售”环节的运费抵扣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3、其他重申强调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本属原规定的重申强调。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原即有同样的税收规定,只是新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票面项目与原运输发票有所调整而已。而且,目前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确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般多仅为一运输费用总额,而其他如货物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票面要素多未填写,这应引起纳税人足够的重视了,虽是票据形式上的小瑕疵,但也有可能引起大额的本不必要税收损失。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修改。原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应该说,这一修改更务实,一般情形下,对纳税人也更有利了。
例:——数据假定,并不能成为比较税负结果的例证,仅是为说明其计算方法。某一般纳税人生产免税的A和应税的B,生产流程是第一个生产环节共同投料产出半成品C和D(二者价值差不多),相应进项税为500万元,C再加工为A,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为10万元,A全部销售额2000万元,D再加工为B,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490万元,B全部销售额6000万元。
按简单的数学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50%+10=260万元;
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10+490)*2000/(2000+6000)=250万元;
按修改后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500*2000/(2000+6000)=135万元。
三、国、地税之增值税、营业税之争
文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国税局与地税局间多存在争议,当然这一争议可能更多的表现形式是两家各作各的税收认定和处理,并不直接相向,而纳税人在中间却要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
对《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简要解读
2006-04-11 文章来源:山东百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9
一块温暖、带刺、有洞的大补丁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简要解读
首先对标题作个解释,同时也就描述了自己看后的感受:
1、是块补丁。对该文在增值税税政体系中的地位,尽管粗看下,令人不禁想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类比,但细看反刍,多是对原政策(包括财税字[2003]16号)在实际执行中衍生问题的明确,在理念上并未给我们提供多少革命性的变化或冲击。总体概言,仅是补原有政策漏洞的补丁而已。
2、补丁很大但有洞。或许是自感沉默得太久,或许是在征税人、纳税人“千万次的问”后的烦躁和寻求解脱,复合税制下的大税种增值税,在05年片言短语的几个寥寥发文后,终于在年底开金口,长长地作了一个年终总结或述职报告,以一块大大的红布来辞旧迎新。但或许是赶制过于匆忙,这大大的补洞用红布,缝上后就会发现自身却有不小的新洞,针脚也稍显粗陋,若无权威解读或补充文件的后续明确,个别缝合处其客观效果虽不能说“治丝益棼”,也只是洞口缩小或位移而已。
3、补丁是温暖的、带刺的。文件中很多处显示出“抽象”征税者体察纳税人实际境况,欲从实际出发合情理合规定地务实解决税收问题的人文情怀,较之于95年时铁面无情一刀切的政策理念,确实是体现“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好文件,在这比常年气温偏低的严寒冬季,带给纳税人的应是丝丝温暖温情的感觉。但柔情法网,税收毕竟是国家聚财和宏观调控的工具,有人从文件规定中所获的感觉,则就未必会是温暖的了。温暖了谁,又刺伤了谁,只有被温暖被刺伤的人最知道。
不再风花雪月式的闲语,开始我们简要的、老实的解读:
一、运输发票抵扣
1、铁路货票
铁路货物运输中多存在:有的纳税人自身运输量少,无法以本公司名义向铁路局单独申请车皮计划,故多被铁路局归并至一集合户名下;或因自身货物需尽快发送,而借用他公司已申请但尚未使用的车皮计划,等情形(其详尽原因已超出笔者的知识掌控范围,只能简要述其可能大意),而此时就会导致取得的铁路货票上有两个公司名称,如:
实例1:我公司一税务顾问客户,由山西购入煤炭,取得的铁路货票上为“山东晋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转客户公司名称”,税务局不予抵扣,理由是收货人名称不是、至少第一收货人名称并不是我司该客户。客户每年支出大额此项货物运输费用,相应进项税额的损失自然相当大。
客户此项运输业务是真实的,票据形式上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上的小瑕疵,但其产生根源在于外部经济环境的实际运作超出了既有税收规定的政策认知范围,而非纳税人自身操作不当所致,税务机关此项认定未免过于困守于税收规定之内,死卡文件,对实际经济生活和纳税人的利益损失缺乏感知和体谅,其税收认定是武断的不合理,有违运输费用抵扣政策初衷的。但尽管我们如此认为,却无法在技术层面上对客户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且,作为曾经的税务稽查人,我们也体谅基层税政执行人员的苦衷:教条主义死卡文件的税务执法,尽管多与实际经济生活脱节,伤及无辜,但对执法者自身是安全的,而人性主义的税务执法,却未免会招致外部对自身业务素质乃至政治素质的不利猜测。
如此,问题就还原为一句俗话:解铃还需系铃人,税政产生的问题还须抽象行政行为的政策制订者,还好,尽管姗姗来迟,但毕竟一个明确实用的政策规定出台了: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衍生的问题是:
(1)本规定何时执行?(实际文件整体上均存在此执行时间问题)。文件本身并未明文规定执行日期,而在此情形下,确定规范性文件执行日期的一般原则是,除非有特别规定,对原政策规定的解释应与原政策规定的执行日期相同,而新创立的政策规定则以其发文之日为执行日。此项规定执行日期若采前法,则又会衍生出第二个问题:
(2)纳税人原未获抵扣的铁路货票是否允许补充抵扣?当然因运输发票受其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的时限限制,即使可适用“追溯调整法”,所获利益也毕竟有个期间限制了。
2、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政策自出台以来,均只限定于货物的“购进”或“销售”环节,《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2)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细则》第12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依此规定的字面意义理解和执行,则纳税人发生的厂内二次倒运原材料等非“购进/销售”环节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这不但与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初衷相矛盾,且特定情形下也会导致极不合理的结果产生,使纳税人税收利益损失很大。
实例1、我司一客户,水泥生产企业,在甲地设一熟料分厂,采掘石灰石资源并加工为熟料,在沿海乙地设粉磨分厂,对通过铁路运输由甲地运至的熟料经粉磨加工为水泥后,主要装船出口,公司总部设于甲地,甲乙两分厂采统一核算统一于甲地纳税。因二地相隔较运且熟料运输量大,每年发生的此项运输费用在七千万元以上,并依所获铁路货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我司进行税务审计后,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上存在的政策风险予以了揭示。(现在政策风险已去,我终于可以对该客户情形作一详细描述,不用再春秋笔法了。)
实例2、一啤酒生产厂,麦芽投入生产前须先委托麦芽加工厂加工,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下核算的送货和收回的运输费用,均取得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发票,但税务稽查中认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实例3、某铁矿石采掘企业,采掘过程中的废渣和岩石须由采矿场运输至废矿场,此项劳务委托外部运输单位承担,每年支付运输费用1000多万元,取得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尽管微言大义,但此类非“购进/销售”环节的运费抵扣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3、其他重申强调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本属原规定的重申强调。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原即有同样的税收规定,只是新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票面项目与原运输发票有所调整而已。而且,目前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确也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般多仅为一运输费用总额,而其他如货物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票面要素多未填写,这应引起纳税人足够的重视了,虽是票据形式上的小瑕疵,但也有可能引起大额的本不必要税收损失。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修改。原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应该说,这一修改更务实,一般情形下,对纳税人也更有利了。
例:——数据假定,并不能成为比较税负结果的例证,仅是为说明其计算方法。某一般纳税人生产免税的A和应税的B,生产流程是第一个生产环节共同投料产出半成品C和D(二者价值差不多),相应进项税为500万元,C再加工为A,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为10万元,A全部销售额2000万元,D再加工为B,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490万元,B全部销售额6000万元。
按简单的数学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50%+10=260万元;
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10+490)*2000/(2000+6000)=250万元;
按修改后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500*2000/(2000+6000)=135万元。
三、国、地税之增值税、营业税之争
文件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国税局与地税局间多存在争议,当然这一争议可能更多的表现形式是两家各作各的税收认定和处理,并不直接相向,而纳税人在中间却要增值税营业税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