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9号和50号:出台背景
本月最具震撼力的税收政策非这二位莫属。我国从2003年开始推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曾一度将增税专票抵扣时间规定为90天,在纳税人呐喊声中,2010年延长为180天。但业务千姿百态、流程婀娜多姿,实践中非主观故意的逾期抵扣层出不穷,只因情非我愿的迟到几天,便要付出巨额的进项代价,总会令企业心怀不甘。大量合理的抵扣诉求与180天冰冷无情规定的碰撞,亟待总局出台明确的政策给予规范。但明确则意味着刚性,刚性则意味着弹性空间的萎缩,由此相伴的则是权力者财路的堵塞。此外,逾期发票抵扣一直未能阳光化也有总局对税收征管的考虑,实践中大量滞留票一直是稽查局稽查重要线索,进项和销项的配比也是重要的评估指标。所以,尽管逾期发票特批抵扣的闸门已经撬动多时,但迟迟不见总局出台政策,让纳税人站在同一个抵扣平台上。今年6月,审计署出台对税总的审计意见并公之于众,于是高达17.29亿元的特批逾期抵扣被曝晒于众目睽睽之下。如今政府公信力本就纤弱得令人怜爱,17.29个亿的天文数字给了纳税人太多对特批背后故事的遐想空间。应该说,审计意见虽非两文件出台的全部原因,至少为两文件诞生的催产剂。
49号公告明确废止了逾期发票不得抵扣的规定,50号公告则具体规定了因几种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笔者建议纳税人咨询主管国税,了解相关办理程序,并按50号公告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以便逾期发票抵扣权利能顺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