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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5-10-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现将黄金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本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标准黄金,是指牌号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黄金原料:
  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五、本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六、本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七、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本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八、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向购入方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九、本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本公告实施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应向会员单位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已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会员单位应将已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
  十一、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以及未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3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及后续又发现的,自发现次月起6个月内,该会员单位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暂停向该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自处罚决定书作出的次月起,通过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改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十二、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中信证券研报金税收新政九问九答,短期或有阵痛、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引发行业震动,新规关键变化在于区分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进行分类管理。新政实施,部分问题待明确、市场参与者部分停售观望;首饰金税收成本增加或导致终端售价普遍提升,短期或抑制消费需求;长期看或将逐步影响企业经营决策。投资建议:①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将推动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从长期看行业总量增长受益;②投资金业务渠道集中度或将大幅提升;③非投资金受税收成本增长影响,短期需求或承压,但行业规范化发展将加速头部集中;长期看具备产品或品牌优势的企业有望加速获取市场份额;④新政实施或将通过影响产业链价值分配及加速合规化进程重塑行业格局,建议关注通过积极进行经营策略调整收获市场份额的企业。
  ▍2025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收新政,引发行业震动。新规从源头区分投资性与非投资性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取代已沿用20余年的原有政策,或将通过影响产业链价值分配及加速合规化进程重塑行业格局。
  ▍新规的主要变化: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旧政策:不区分用途、不区分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客户差异;不论实物黄金转手多少次,所有的中间商都不用承担进项增值税。
  新政策下,①投资性用途会员单位税收优势显著: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金时延续旧政策,购入时仍可获得专票进行抵扣。变化在于会员单位进行二次销售时,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无法再获得进项税抵扣;交易所客户从交易所购金时,交易所给客户开具普票,按照票面金额6%计算进项税。②非投资性用途税收成本普遍增加:不论会员单位/客户买入非投资性用途的黄金时,进项抵扣税比率由原先的13%降至6%,上游税赋增加。
  ▍市场反应:新政实施,部分问题待明确,市场参与者部分停售观望;首饰金税收成本增加或导致终端售价普遍提升,短期抑制消费需求;长期看将逐步影响企业经营决策。
  ①首饰金整体涨价(主要品牌如周大福、老凤祥等克重类产品挂牌金价增长5%+),投资金价格出现分化,会员单位直营渠道未大幅涨价,其他渠道出现涨价及暂停销售等情况。
  ②部分商家暂停部分渠道销售以观察新政落地影响,问题包括回收金问题、企业内部投资金流转等,后续有待观察政策是否会接受企业反馈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③部分商家藉由新政提价后加深克减,进一步开启价格战,长期看价格战影响将逐步减弱。
  ④中长期来看,伴随新政影响逐步明确,企业端聚焦产品类型调整、直营加盟模式梳理以及是否考虑成为交易所会员。
  ▍主要影响: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将推动行业健康良性发展,长期看行业总量增长受益。具体而言
  ①投资金业务渠道集中度或大幅提升。新政下会员单位直营渠道售投资金将有显著价格优势,交易所客户等投资金税赋成本较会员单位直营渠道高约6.6%,或将导致投资金交易大幅集中于该类渠道。
  ②非投资金类行业税赋整体提升,短期需求受损、长期看具备产品或品牌优势的企业有望加速获取市场份额。品牌方、加盟商、消费者三方博弈共同承担,具备更高产品或品牌溢价的企业具备较强议价能力,或在博弈中获得相对优势、进而加速市场份额提升。
  ③行业加速规划化,正规企业相对优势提升,行业份额或将加速向头部集中。
  ▍风险因素:
  ①市场竞争加剧风险;②美联储货币政策风险;③金价急剧波动影响需求;④线上冲击传统销售模式的风险;⑤税务成本上行导致企业业绩不及预期;⑥品牌委外生产风险。
  ▍投资策略。
  短期或有阵痛,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利好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总量增长提速,集中度提升。①投资金业务渠道集中度或将大幅提升,重点推荐大幅受益于新政的会员单位直营企业;②非投资金受税收成本增长影响,短期需求或承压,但行业规范化发展将加速份额向头部集中、长期看具备产品或品牌优势的企业有望受益;③新政实施或将通过影响产业链价值分配及加速合规化进程重塑行业格局,建议关注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收获市场份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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