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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0-01-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总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步健全税收监管体系,维护税收公平秩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税务总局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执行情况和形势发展变化情况,制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文件印发,税总发〔2019〕37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9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并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其中第五条第(三)项有如下规定: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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