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12月25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 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充换电业务,从业务实质上看是充电者作为购买方购置电力产品,购买方达成交易的主要目的也是取得和使用电力产品,在此过程中又涉及提供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其他服务。因此,充换电相关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照销售电力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下午对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一条,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规定: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同时,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二条的顺序予以调整。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申报纳税,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情形中增加“公益事业捐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改革部署,在草案中增加清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做好本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等作出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法配套规定,清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法律的宣传解读,保证本法有效实施;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的要求,研究推进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修改法律的,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修订亮点
增值税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刘昆说。
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增值税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较为合理,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管形势。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税收遵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李旭红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强化税收中性原则,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3、《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有了专门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今年前11个月,国内增值税收入为61237亿元,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7.8%。“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全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
2022年12月和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规范立法授权,对有关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
李旭红表示,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法此次通过,巩固了近年来增值税改革成效,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有利于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随着增值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
“增值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李旭红说,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增值税法获通过,将于2026年起实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税收收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大进展。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其立法进程备受关注。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
此次增值税立法,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进行,因此在增值税税率设置等方面,与现行制度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也表示,增值税法的通过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标志性意义。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立法不仅进一步规范、统一、稳定了税制,增强了透明度,对建立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支撑作用,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稳定的税收预期,有助于增强信心。在当前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保持现行增值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稳定性,避免增加不可预测因素,这表明近期不会对税率进行大的调整,但并不排除未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出适当改革的可能性。
施正文表示,该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出增值税法的现代性,为科学有效的征管及建设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其他税收立法树立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认为,增值税几乎覆盖所有行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有广泛影响。因此,增值税改革不能仅从短期逆周期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更要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和落实国家重点战略任务的全局出发,系统谋划、稳步推进。这对增值税改革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施路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值税法明确,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施正文表示,鉴于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发票管理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对整个增值税制度的运行至关重要,所以首次在税种法中专门规定了发票管理制度。此外,还提出要积极推广电子发票,加强以数治税的建设。同时,也要求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增值税征收信息提供保障。
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增值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施正文表示,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进行持续评估与调整,旨在确保政策的有效性,也体现出在保持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同时,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新通过的增值税法中,通过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未来的税制改革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施正文表示,增值税法保持了税制框架的基本稳定,但在具体制度上有所创新和完善。例如,调整了征税范围,减少了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统一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取消了此前百分之五的税率档次,减少了税负;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以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调整销售额来逃避税收的行为。
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施正文表示,增值税法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及其标准,填补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空白,而且我国小规模纳税人数量较多,也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税收管理依据,增强了增值税立法的全面性和适应性。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六章38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如何体现和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的?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下一步税收立法工作有哪些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增值税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杨合庆介绍,2023年国内增值税收入6.93万亿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1.84万亿元,出口退税1.71万亿元,增值税收入合计7.06万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9%。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价外税,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予以征税,采用“上征下抵”的征收机制,在保障税款征收的同时,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具有良好的税收中性特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征收增值税。1993年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制度作出规定。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2017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国务院方面起草了增值税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通过了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保持增值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改革成果,对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杨合庆介绍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三是规范税收优惠。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是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五是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增值税法是如何体现和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等提出明确要求。
杨合庆表示,增值税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对增值税的税制要素、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能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的都予以明确,减少和规范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完善有关免税项目;授权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体现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要求国务院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此外,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留出空间。
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下一步税收立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税收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11部税收法律,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4个完成立法,涵盖了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要进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作出重要改革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有关税收立法进程,把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落实好、完成好,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杨合庆说,同时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税收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根据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推动及时制定、修改相关税收法律。
早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时隔3年后的2022年迎来了第一次审议。其中,一审稿中主要有8大重点变化。
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
“意见稿”中规定的起征点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目前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变化。
三、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四、视同销售重大调整
“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3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3)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五、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意见稿中明确“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六、“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七、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或将解决
“意见稿”中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八、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三、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23年9月1日—9月30日
“草案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
主要修改如下:
1、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2、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加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增值税立法进程,以及修订亮点
增值税立法进程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增值税法草案送审稿。
2022年1月,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修订亮点
增值税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刘昆说。
提请审议的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增值税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较为合理,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及税收征管形势。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税收遵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市场主体,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李旭红表示,制定增值税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增强税制确定性,强化税收中性原则,稳定预期、提振信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3、《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