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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04 栏目:增值税
国税发〔2006〕8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本法规自2009年02月02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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