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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020-1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0年12月28日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第十条 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副司长张卫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办法》的平稳过渡,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一讲解。
  一、何为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例:A汽车销售公司是国内机动车经销企业,销售从上游的机动车制造企业B购进的机动车应开具机动车发票;而其将已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一辆试驾车对外销售,由于该车属于二手车,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怎样理解《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有车及时开,无车不能开”为原则,以为汽车行业提供持续跟踪的全链条便捷开票服务为宗旨,有利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提升机动车税收服务质量,推动税务服务再升级;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以数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构筑机动车行业共治格局,进一步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基本杜绝目前存在的车票不符等虚开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四、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有哪些?
  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2.生产企业需要关联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
  六、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七、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办法》实施后,销售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九、《办法》生效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变化?
  1.票面版式有变化。一是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是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例:张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购置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如该车为其个人使用,则在相应栏次打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如该车为贸易公司经营所用且须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相应栏次打印单位名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2.开票操作有变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车一票”原则,企业需先行填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系统会联网校验企业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使用状态,对于状态为“未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填列在发票对应栏次;对于状态为“已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不允许开票;对于未查询到使用状态的车辆,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尽快将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3.冲红规定有变化。《办法》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例:5月31日,K汽车销售公司以调货形式,向L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含税价每辆10万元的价格购入3辆某品牌轿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K汽车销售公司给予L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总金额10%的销售折让,则K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折扣金额3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规格型号”栏为空,金额栏填入负数折扣额3万元即可;如其中1辆车发生销货退回,则K汽车销售公司需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退回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十、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例:C汽车销售公司向王先生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时,仅能开具一张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将200万元拆分开具多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D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某品牌库存轿车销售给赵女士,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店将该库存车辆调配至同城的E汽车销售公司时,应当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5.注意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机动车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仍有未开具的空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首先需要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完成旧版发票的验旧和新版发票的申领工作。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最后,感谢大家观看,谢谢!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试行在即 将对汽车经销商产生哪些影响
  “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读中,开宗明义地点明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票乱象由来已久
  提起汽车流通行业的发票乱象,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全联车商”)经营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专访时谈到,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存在混合销售的问题,即一项汽车销售服务应税交易里含有13%的货物销售、6%的服务销售,税则视为混合销售,从主征收税率按13%计征。但现实中其应税交易的增值部分,重头在“服务销售”而不在“货物销售”,货物销售的平销,乃至进销倒挂是汽车行业特有的商业现象。由此使汽车经销商应税交易真正增值部分的税率,被技术性地由低变高(从6%到13%),隐性增加了税负,给税法不遵从者提供了借口,相对形成了税法遵从者实质性的“过头税”。
  同时在车购税入法以来,取消了机动车发票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发票实际金额计征车辆购置税,这给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比如,豪华车价值比较大,而且还需缴豪车税,但现实中一些不法人员用“鸳鸯票”操作,以税务局留存的低额摩托车发票进行相关联次的豪华车信息登记,让车价200多万元的车仅开20万元的发票,通过偷逃高额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所得税等违法获利,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法制营商环境。最近,青海、上海等地虚开机动车发票的多起案件均被披露。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二级巡视员郭乡平也介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低开虚开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低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计入价格以后,低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比如,某地发生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有将近20家空壳企业在没有任何购销机动车业务的情况下,虚构销售业务,无票虚开了2000多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案金额将近30亿元,税收损失惨重。
  另外,相对于虚开发票行为,更加普遍也更加隐蔽的发票违法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拆分价格开票现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票单位收多少钱开多少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但现在普遍情况是收的钱多,开的票价低。比如一辆进货价格为20万元、实际销售价格为22万元的汽车,4S店开具销售发票时,将真实的销售价格22万元拆分为汽车价格15万元和零配件服务价格7万元,分别开票,或零配件服务价格7万元不开具发票,通过拆分价格达到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车购税的目的,每年因此造成巨额税收流失。
以进控销重大创新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弥补税收漏洞,提高综合治理能力,特别是为守法的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营销环境,201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调研,通过研究机动车自身特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规律,剖析虚开发票案件的基本规律,借鉴其他行业以进控销的先进经验,拟定了《办法》,以整合规范设计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行为。
  郭乡平解读,《办法》的核心要义是以进控销,有车可开票,无车不能开票,从源头对机动车开票行为进行规范。当企业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需要将该机动车的合格证信息,包括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关联。
  企业对外开具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单车价格等信息填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中,下游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获取上游企业开票中的车辆识别代号和单车价格后,方能开具其销售发票,后续环节以此类推,这是一个以进控销的基本机制。
  以进控销被认为是《办法》的一个重大创举,全联车商经营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分析,这将使一辆车的交易环节全透明,这样发票作弊的隐性风险变成了显性风险,车辆的进价和卖价多少,只要输入车架号,差价便一目了然。如果企业主观故意低开虚开发票,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会在线实时比对三流信息,马上便可以识别违法行为,违法成本陡然升高,将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低开虚开发票的现象。
  与此同时,一车一票规则也是本次《办法》的一大特点,一个底盘车架号只能开一张机动车零售发票。此举是对低开虚开机动车发票需求侧的规则补丁,铲除其滋生的温床,同时也对以一车多票流转模式的相关汽车资源平台服务商形成不可逾越的规则壁垒。
  此外,《办法》中还有一个具有深意的亮点是,明确了开票时应根据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开具机动车发票,也就是说明这是货物销售,生产厂家应从源头上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有效分离,便于后续流转时,更好地为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为主机厂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预留了政策空间。
肃清环境利于公平
  《办法》发布之后,多位业内人士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法规的出台对合法经营的企业是件好事。长久汽车金融财务总监潘悦分析,事实上,法规的实行并没有难度,因为遵守正常的交易流程本来就是应做之事,乱象的长期存在是因为一些企业的不合规操作。
  特别是一些小经销商和二网渠道,开具发票比较随意,通过不合规手段降低了财务成本才能在市场立足。如今有了《办法》的规范,就相当于车辆在财务系统里有了一张身份证,整个生命周期的交易从财务角度是可查可控的,彻底杜绝了违规的可能性,所有经销商就被拉回到了同一起跑线。
  诚然,前述负责人坦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制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因此,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顺应规则,依法合规地重构其在税法遵从条件下的税筹路径和方法。对此,全联车商面对《办法》的出台,视情况适时开展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税法遵从自律活动,组织企业和相关涉税中介机构的财税法专家积极探索、创新研究,为会员企业税务筹划的重构提供有效赋能。
  同时,上述负责人还建议,汽车生产企业对《办法》要高度重视。鉴于汽车生产企业对其营销服务体系内的授权经销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税法遵从的“精诚共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角色担当,应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其营销服务体系相关企业被动高开虚开机动车发票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行为,并积极优化资源要素,构建与《办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税务、法务、金融一体化的营销管理模式,为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税筹路径的重构拓展空间。
  郭乡平指出,《办法》实施后,可以规范机动车行业的开票行为,改变当下存在的虚开发票乱象,从根本上解决虚开发票和拆分价格开票的违法行为,为遵法守法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希望企业重视《办法》实施,吃透核心要义和基本制度,积极配合相关机构、企业的工作,为《办法》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文详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3号),引起了行业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经营管理专委会专家就深入解读该《办法》回答了相关会员单位的关注。
  Q: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政策解读中指称“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以来,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有何进一步的信息解读?
  A:受行业历史遗存和集体无意识盲从等因素影响,税法遵从下不同形式的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且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严重破坏了法治营商环境的体系建设,成为当前税务治理的重点。特别是车辆购置税入法以来,取消了车购税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机动车发票的实际金额计征车辆购置税,这给了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尤其是对高价值的车辆来说,因在零售环节需加増消费税,其违法获利空间更大。以税务总局在《办法》公告的政策解读材料中的200万元购车为例,现实中的不法人员用移花接木的方式,以税局留存的低额摩托车发票进行相关联次的豪车信息登记,将实际交易价格200万元的车款低开至20万元的发票,借以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所得税等来违法高额获利,严重破坏了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侵害税法遵从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最近相关资讯披露的青海、上海等地系列虚开机动车发票的案件中可见一斑。
  Q:中低价值车辆是否不存在低开、虚开的利益驱动?
  A:现实情况不是这样的。一般性的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的表现形式是拆分价格开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办法》宣传资料中有案例说明:例:一辆汽车,4S店进货价格为20万元,实际销售价格为22万元,销售发票开具时将真实的销售价格22万元拆分为汽车销售15万元与零配件服务销售7万元,分别开票,或者7万元不开具发票,通过拆分价格达到偷逃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购税等税收的目的。
  Q:为什么机动车发票不可以进行价格拆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发票不可以进行价格拆分,否则即为低开虚开。对此,汽车经销服务行业的混合销售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既一项汽车销售服务应税交易里既含有13%货物销售,也含有6%的服务销售,税则视为混合销售,从主征收,税率按13%计征。但现实中其应税交易的增值部分,重头在“服务销售”而不在“货物销售”,货物销售的平销、甚至进销倒挂是汽车行业特有的商业现象。由此使汽车经销服务商应税交易真正增值部分的税率,被技术性地由低变高(6%到13%),隐性增加了税负,形成了相关业者税法不遵从的行为借口,同时也造成了对税法遵从者不公正的“过头税”。
  Q:《办法》中要求先上传车辆信息,才能正常开发票有何深刻意义?
  A:《办法》中要求国产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等,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举是“以进控销”的源头管理。车辆交易环节完全透明,车辆的进价和卖价多少,只要输入车架号,差价便一目了然。如果企业主观故意低开虚开不真实的机动车发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将商品车辆进项与销项数据与企业信息联网核查(海关、银行、工商等)系统在线实时进行三流信息比对,则违法行为即时显现。违法成本陡然升高,以期根除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现象。此外,比较有深意的看点是,《办法》明确了开票时应该根据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开具机动车发票,明确指向机动车发票对应的是货物销售,生产厂家可从源头上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有效分离,这从规则逻辑上为主机厂从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释放了政策空间。同时也便于后续车辆流转销售时,为汽车经销服务企业更好地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创造了可为的空间。
  Q:《办法》中要求“一车一票”的形式开票,不可“一车多票”。此项要求对汽车营销有何现实影响?
  A:此举是对虚开低开机动车发票需求侧的规则补丁,铲其滋生的温床,同时也对以一车多票流转模式的相关汽车资源平台服务商造成了不可逾越的规则壁垒。
  Q:《办法》中的分类管理对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和主机厂有何相关影响?
  A:《办法》中的分类管理按信用和风险分级虽然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的原则表述,但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相关联,便可察其分类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汽车经销服务行业严密且完整的税法遵从规则体系。鉴于主机厂对其营销服务体系的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税法遵从的“精诚共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角色担当,应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其营销服务体系相关企业被动高开虚开机动车发票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等行为,并帮助企业积极优化资源要素,构建与《办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税务、法务、金融一体化的营销管理模式,为营销服务体系税筹路径的重构拓展有为的空间。
  Q:面对《办法》对汽车经销服务企业的影响,行业协会有哪些积极作为?
  A:税由法定,以票控税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循的法理规则。《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汽车经销服务行业进入税法强遵从的法治营商环境新时期,原有的隐形、潜在、或有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已然变为显性、现实、明确的税法不遵从风险。因此,相关汽车经销服务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顺应规则,依法合规地重构其在税法遵从条件下的税筹路径和方法。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面对《办法》的出台,视情况在税务部门指导下,适时开展会员企业税法遵从自律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和相关涉税中介机构的财、税、法专家积极探索、创新研究,为会员企业税务筹划的重构提供有效赋能。切实发挥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在税法遵从治理建设“精诚共治”中的担当作用,促进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的有效提升。在推动汽车经销服务行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合规经营与风险治理长效自律机制的实践中发挥自身在行业治理中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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