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9   栏目:增值税

  国税函〔2006〕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