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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12-0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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