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12-10 栏目:增值税
国税函〔
2008
〕
1020
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
,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